王忠旭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与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联合发布了第一批共10件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涉及工程建设、动产买卖、股权回购、知识产权及服务合同等多个行业领域。这批案例集中展现了“法院+商会”多元解纷新格局的实践优势,以及“商人纠纷商会解”的治理效能,旨在引导民营企业优先通过商会调解方式化解涉企纠纷,进一步释放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解纷效能。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公平正义、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司法环境,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就是其中的重要一环。今年5月20日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提出,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便利。最高法高度重视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多年来持续强化制度引领、推动联动协作、总结实践经验、推广典型案例,有力推动了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本批案例生动展现了“法院+商会”多元解纷机制的实践价值。相较于法院,商会更加熟悉企业和行业实际情况,其调解员多为行业专家或领军人物,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了解行业惯例与商事规则。商会发挥调解优势的关键在于调解员的综合能力。调解员不仅要善于找到当事人之间的实质争议焦点,还要能够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厘清争议问题实质,最终实现定分止争。
以此次发布的“某工程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调解案”为例,该案属于常见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决的关键在于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款。商会调解员凭借对房地产行业及相关法律知识的熟悉,通过多次沟通确定无争议事实,逐步缩小争议范围,在没有启动鉴定程序的情况下,推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定了工程款的金额和支付方式。一般而言,通过诉讼程序处理这类工程合同纠纷,相关材料鉴定周期长,举证过程繁琐,纠纷处理的成本高、耗时长。相比之下,商会调解的解纷优势十分明显。
首先,商会调解示范性强,有助于规范商事主体行为,防患于未然。经济活动中的纠纷难以避免,商会在纠纷调解过程中形成的典型案例经验更容易转化为行业与商事惯例,起到“止争于未发”的作用。
其次,商会调解能够快速解决纠纷,切实提升法院多元解纷整体效能,降低民营经济组织解纷成本。一些民营经济组织本就处于困境之中,繁琐的诉讼程序容易给其带来“二次伤害”,而以商会调解为代表的非诉机制,无疑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更有效途径。
最后,商会调解非对抗性强,属于恢复性解纷方式,有助于当事人在“不伤和气”“不破面子”的情况下解决纠纷。商会调解能够在法律框架内柔性梳理矛盾脉络,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提出有利于维持合作关系的解决方案。“某科技公司与某垃圾场服务合同纠纷调解案”即是生动样本。该案中,商会调解员采用“背对背”调解法避免当事人发生直接冲突,多次向守约方说明欠款方的实际经营困难与还款意愿,最终推动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既维系了双方长期合作关系,也保障了违约企业的正常经营,实现了双赢。
本批案例广泛应用最高法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开展先行调解工作。先行调解是贯彻立案登记制、深化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化解矛盾纠纷的有力举措。通过法院立案后委托给商会调解,使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在法院审判流程中运转,依托司法权威和联动机制,运用网络技术,经调解员灵活调解,能够迅速、批量地化解矛盾。
最高法近期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提出,要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密切与工商联等单位配合,切实降低民营经济组织解纷脱困成本,可谓与这批案例所体现的精神一致。典型案例是“鲜活的法治”。此次案例的发布不仅有助于提升普法宣传效果,推广“法院+商会”多元解纷经验,也为各级法院与工商联协作机制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生动的实践范例。
(作者系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