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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最严的法”协力阻断隔空猥亵

2025-08-13 11:02:14 来源:法治日报 -标准+

夏 伟

近期,辽宁男子李某冒充“知心姐姐”隔空猥亵女童的案件宣判,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三年。眼下正值暑期,未成年人有更多机会上网,这也给了不法分子更多可乘之机。如何斩断隔空猥亵的黑手,守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为公众高度关切的问题。

隔空猥亵是传统猥亵行为在网络空间演化出的新形态,是指行为人为满足性刺激等目的,通过数字化网络化媒介,采取言语威胁、情感操控等方式,胁迫未成年人发送“裸照”、进行“裸聊”等的违法犯罪行为。这类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易对其造成持续性的身心伤害,影响其健康成长,必须重点防范、全面治理。

当前,隔空猥亵在全球呈高发态势,全面预防与严厉惩治此类犯罪成为国际共识。2024年12月,联合国大会以一致同意的方式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其中第14条、第15条详细规定了涉及网上儿童性虐待、性剥削材料的传播以及对儿童实施性犯罪进行教唆或诱骗等犯罪行为,特别强调要对利用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从严治理,彰显了国际社会打击隔空猥亵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与此同时,世界各国和地区也在强化对隔空猥亵的打击力度,如2024年11月20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判决,明确无身体接触的隔空猥亵行为视情形可以构成强奸罪,即“隔空强奸”。

面对数字时代隔空猥亵违法犯罪新态势,要有效阻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必须坚持积极治理的基本立场,搭建起核心立法与跨部门法协同、平台监督与行政监管协力、国内司法与涉外司法协作的治理体系,用“最严的法”全面遏制隔空猥亵。

首先,协力编织最严密的法网。为确保未成年人免受隔空猥亵的不法侵害,我国构建起了“核心立法+关联立法+外围立法”的严密法网。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作为核心立法,构建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体系,有助于预防、消除诱发隔空猥亵的核心风险;民法典、刑法等作为关联立法,通过人格权保护、猥亵犯罪规制等条款,为应对隔空猥亵提供了救济和保障;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作为外围立法,通过搭建网络空间基础制度,形成了防范隔空猥亵风险的外部屏障。这三类法律协同发力,形成体系化治理格局,为预防、阻断和惩治隔空猥亵提供了有力的规范依据和制度支撑。

其次,协力推进最严谨的执法。当前,隔空猥亵呈现出隐蔽性强、扩散性强等新特点,传统依赖网络监管部门的单一执法监管模式难以提前布局防范隔空猥亵风险。除此之外,治理资源不足也是隔空猥亵防范难的原因。因此,亟须强化平台治理体系,推动协同监管。由于隔空猥亵的发生场域在平台、发生过程受平台监管、危害结果扩散受平台控制,平台作为技术集成与公共利益汇集的场域,是天然的最佳监管者,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要让平台监管的“软法”与行政监管执法的“硬法”形成合力,将行政监管执法嵌入平台运行的全场景、全流程,让隔空猥亵无所遁形。

最后,协力落实最严格的司法。网络无国界,面对隔空猥亵违法犯罪跨地域、跨国界等新挑战,相关治理不仅需要国内公检法司的内部协同,还需要涉外司法的外部协作。在国内层面,针对隔空猥亵参与人数多、跨地域等特点,司法机关应当纠正“法不责众”的错误观念,深入追查隔空猥亵的上、中、下游违法犯罪,坚决落实全链条治理的方针政策。在国际层面,鉴于隔空猥亵的跨国化趋势,为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可借助《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等国际规则,构建预防和惩治隔空猥亵的涉外司法体系。

隔空猥亵案件数量的增加,既显示了利用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动向,也暴露出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脆弱性。正是由于未成年人难以识别隔空猥亵的潜在危险,也难以单独对抗不法分子的诱骗、威胁和强迫,因此,只有用“最严的法”推进治理,才能有效阻断隔空猥亵,守护好“少年的你”。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