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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数据共享促进政务高效协同

2025-08-06 13:59:43 来源:法治日报 -标准+

范明志

高效与协同是行政活动的内在要求与目标。在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数据为实现这一目标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支撑。数据之所以能发挥这一作用,是因为其作为政务活动的新要素,改变了政务活动的决策方式。作为我国首部促进政务数据共享流通的行政法规,《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8月1日施行,不仅为推进政务数据在政府部门之间的有序高效共享利用提供了制度保障,还开创了政务高效与协同法治实践新路径。

数据共享对于提升政府效率的价值不言而喻,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数据对来源主体的附属性,其使用往往局限于来源主体的权力控制范围。过去,政府部门要获取其他部门的数据,除了政务公开的方式,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让行政相对方提供,二是请求相关部门支持。这两种方式都难以避免成本高、效率低的弊端。《条例》的出台为政务数据共享提供了具体的规则指引,将原本依赖线下人工协调的行为变成线上的数据流动,“数据跑路”将替代“人跑腿”。在我国数字技术运用日益成熟的背景下,这种转变不仅能显著提高行政效率,还能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应当成为数字政府建设的基础性工程。

数据共享对于促进政务协同的重要性也是显而易见的。政务协同不仅是积极行政的内在要求,更是我国社会治理优势的重要体现。它既能够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又能减轻行政相对人的负担。在数字政府建设的目标下,数据共享是实现部门间精准协同、动态协同、整体协同的基础支撑。对一个事项的行政管理,可能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职能。如在经济领域,市场监管、税务征管、卫生防疫、应急管理等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可以起到相互辅助决策、协调职能发挥等作用;在社会管理领域,公安、交通、妇联、基层政府等部门之间必要的数据共享,也有助于大幅提升协同治理效能。

但同时也要看到,《条例》作为我国数字法治规则的创新探索,其有效实施依赖于各级政府部门理念上的认同和行动上的落实,并根据社会发展情况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在理念上,政府部门应当强化数据共享意识。在传统行政模式下,一些政府部门容易将履职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视为“部门私有”,这种观念已不适应当前数字政府建设的要求。缺乏多部门数据支撑的数字行政,充其量只能实现自动化行政,无法形成真正的“智能行政”或“智慧行政”。为此,应打破部门壁垒,将部门职能的发挥放到政府整体框架中统筹考量,注重部门间的协同联动,避免各自为政或甚至因“数据孤岛”造成政策冲突。同时,数据共享不等于数据公开。即使是无条件共享类的数据,《条例》也规定了规范的申请流程与期限要求,涉及个人信息的还需遵守特别规定。为此,必须时刻绷紧数据安全这根弦,根据规定将数据共享限制在政府部门之间。

在行动上,政府部门应当积极落实《条例》提出的措施要求。从目前看,以下三项措施的落实尤为急迫。一是明确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构。《条例》规定了这类机构的职责定位,其设立不仅关乎《条例》落实的组织保障,还在一定程度上昭示了数字政府机构的发展方向。二是实行政务数据目录管理,为数据共享提供便利。考虑到各部门的职能差异,如果直接共享原始数据势必会增加数据利用成本,而通过目录管理可以明确数据共享的范围、格式与接口标准,显著提升共享效能。三是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使用具体办法。应结合部门实际,建立涵盖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使用、销毁等全流程的标准规范,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推进共享工作。

在制度协调上,应当尽快建立完善《条例》的配套制度。《条例》已确立政务数据共享的基本规则框架,但在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共享范围界定、超范围使用处理等方面,仍需细化配套措施,使数据共享机制更加科学合理,更好地服务数字政府建设大局。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