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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专利制度引领作用 助力科技成果转化走深走实

2024-02-27 17:15:13 来源:人民法院报 -标准+

邓 恒 李涵超

通过专利制度这一法律框架保护,科技成果才能上升为法定权利,从而确保寻求法律保护有依据,为其转化运用提质增效,确保无形资源转变为有形资金。专利制度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底层支撑,唯有完善专利制度建设、发挥专利制度的引领作用,方能助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走深走实。

2024年1月20日,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实施。《细则》细化落实了开放许可制度、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专利审查制度、专利数据共享制度等,保障了专利法推动专利成果转化运用的有效落地,为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践难题提供诸多指引。

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促进产出和市场的有效衔接。当前科技成果产出多瞄准课题验收和职称评定,部分科研人员存在重基础研究,轻应用研究的问题。过于侧重于论文发表,而忽视科技成果的市场应用,造成科技成果产出不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科技成果自身市场化、商业化的可能性较低。科技成果的生命力在于产业化,一项科技成果只有投入市场,才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专利制度为科技成果产出与市场需求的对接提供制度保障,引导科研人员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并提升成果的商业价值。首先,《细则》强调专利文献的公开性,即对专利成果的技术内容加以充分公开,这样确保社会公众可以了解相关技术领域发展现状、水平、方向等,寻找技术与市场相匹配的突破点,加速高水平科技成果研究开发,将科技成果产出与市场有效衔接。其次,《细则》厘清成果产出与市场需求的关键堵点,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新要求,强调专利数据公开的重要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发挥其作为行政机关的组织管理作用,准确、及时共享专利基础数据资源。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介入是实现专利数据开放共享、互联互通的“压舱石”。专利数据在战略决策、情报检索、风险预警、商业应用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加强对专利数据的公开与分析利用,一方面便于科研人员跟踪竞争对手研发、了解市场动向并据此及时优化研发路径;另一方面便于企业了解最新科技成果、预测发展趋势并据此作出商业应用的科学决策。充足的专利数据供给为科研人员与市场之间搭建“连心桥”,促使科技成果产出与市场需求相接轨。

细化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构筑企业与技术的信息桥梁。实践中企业与科研人员间存在专利运用信息堵塞问题,企业苦于寻找高水平科技成果,科研人员苦于寻求市场化路径。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可聚焦于专利许可这一专利运用的重要方式。因此,推动专利许可信息开放共享可有效解决专利运用信息堵塞问题。而开放许可制度恰恰具有这一功效,其本质是由专利权人向不特定的企业发出要约,并将科技成果贴上“开放使用”的标签。《细则》进一步完善开放许可制度,对促成专利许可、增加专利运用机会具有积极影响。首先,《细则》明确了开放许可声明的时间和内容、开放许可成立后的备案等内容,保证许可信息的透明性。公开的许可信息搭起信息沟通的“鹊桥”,避免科研人员与企业“暗中摸索”,为专利转化运用按下“加速键”。其次,《细则》明确在开放许可协议中披露许可费标准及支付方式。专利开放许可条件的法定性,确保许可交易秩序的稳步推进,规避专利许可的交易风险,保障专利许可的成功率。再次,《细则》作出预防性规定,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开放许可制度,保证许可信息的真实性,有效防止专利权人的不诚信行为,诸如许可内容的不诚信或者专利年费减免的不诚信等。完善的开放许可制度有助于增加专利运用机会,提高专利运用成效,推动专利权经济价值实现。当然,实践中最核心的科技成果往往是最高的商业机密,将核心技术以“技术秘密”方式加以保护成为立身之本,技术秘密恰恰是解码专利成果产业化的“金钥匙”。因此,唯有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与技术秘密许可规则统筹协调,才能携手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走到实处。

健全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激发创造运用的内生动力。近年来,我国科研人员对转化工作积极性还存在不足,有制度上的因素,也有意识上的偏差,职务发明人奖酬制度的落实是重要原因之一。科研人员作为科技成果的研发人员,对科技成果最为了解,同时对该项科技成果的潜在市场价值和未来前景也有所研究。可见,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具有“先天优势”。《细则》健全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提高法定最低奖酬标准,实现科研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鼓励科研人员发挥转化工作的“先天优势”,调动各方主体协同转化的积极性,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首先,《细则》鼓励单位实行产权激励,细化激励方式,推崇与科研人员共享创新收益。这是防止人才流失、激励创新的“指南针”,也是单位提供奖酬激励的“风向标”。其次,《细则》提高了单位未规定也未与职务发明人约定情况下的法定最低奖励标准。提高的奖励标准更符合经济发展现状,有助于增进科研人员的转化热情,同时也为单位自行规定的奖励数额提供指引。再次,《细则》明确报酬的标准援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强化法律适用的统一,有助于避免适用困扰、减少职务发明奖酬纠纷。而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包含更全面的转化方式、更细化的报酬比例规定,有助于激发创造与运用的内生动力。健全专利奖酬制度能带动各行业技术革新和经济发展,有助于畅通科技创新与应用的良性循环,迸发科技成果转化的生命力,转化成为现实生产力。

完善专利审查制度,保障专利成果的运用基础。实践中存在大量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部分专利申请人利用专利申请资助或税收优惠等政策漏洞,骗取政府的补贴等优惠待遇,催生众多质量低下的无法有效转化的专利。毋庸置疑,成果质量是成果转化应用的根本保障,低质量甚至无质量的成果往往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绊脚石”,唯有夯实科技成果质量之基石才能绘出转化运用的宏图伟业。专利审查制度是评估专利质量的重要标准,也是遏制低质量专利的重要防线,更是专利转化运用源头的质量保障。首先,《细则》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专利申请环节并对其作出更具体的规定,增强诚实信用原则的可操作性。具体而言,《细则》针对非正常申请行为增设行政处罚措施,从根源上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等不诚信行为。这有助于优化专利申请环境,保障专利管理制度正常运行,从而提高专利质量及运用效率。其次,《细则》明确延迟审查制度,一方面为专利申请人根据时间调整审查周期提供更多选择,促使审查周期更好地与专利的市场化运作协调一致;另一方面帮助专利申请人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宝贵时间,并进而在竞争中赢得市场主导地位。这无疑有助于市场主体将优质专利进行产业化运营。再次,《细则》将明显不符合“创造性”纳入实用新型专利的初步审查范围。《细则》实施前,实用新型专利的明显不符合创造性的审查问题存在无明确法规依据的问题;《细则》实施后,明显缺乏创造性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初步审查阶段就依法被排除在专利授权的范围。可见,《细则》的实施将提前对市场主体、投资人做了技术风险预警。而且,这还可以避免简单拼凑的技术方案获得授权,鞭笞科研人员研发高水平科技成果,从而更好地发挥专利审查制度倒逼科技成果质量提升和促进专利成果市场价值实现的双向传导作用。

(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