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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标准彰显酒驾治理新理念

2024-01-03 14:00:44 来源:法治日报 -标准+

金泽刚

醉驾入刑十多年来,危险驾驶罪已取代盗窃罪成为入罪人数最多的罪名。每年数十万人因醉驾入刑,这一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一些地方开始收紧入刑的条件,但也出现执法标准不一等诸多新问题。

基于此,2023年12月,“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醉驾意见》)。相较于2013年“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3年意见”),此次《醉驾意见》从总体要求、立案与侦查、刑事追究、综合治理等方面,全面规定了办理醉驾案件适用法律存在的实体与程序问题,进一步统一了执法司法标准,不仅充分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而且真切回应了社会对理性司法、人性司法的呼唤。

不容否认,酒文化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一些车主饮酒后往往容易忽视酒驾醉驾对于行车安全的影响,结果酿成很多悲剧。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醉驾是其中一种危险驾驶行为。“2013年意见”出台以来,对明确醉驾认定标准、规范办案程序起到了积极作用。经过十余年的严格执法司法,“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酒驾醉驾治理成效显著。随着执法司法理念不断进步、社会治理能力持续提升,以及醉驾案件办理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都需要对“2013年意见”进行补充完善。

《醉驾意见》在入刑标准上舍弃了以酒精含量论的“一刀切”做法,不仅明确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按照犯罪处理的具体情形,而且对构成犯罪的醉驾案件,赋予了司法机关较大的裁量权。例如,根据《醉驾意见》,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醉驾案件,犯罪嫌疑人的酒精含量哪怕接近150毫克/100毫升,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驾驶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如此一来,就给予了醉驾情节轻微者改过自新的机会,更能有效确保办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醉驾意见》体现了从入罪思维到出罪思维的转化,从治罪思维到治理思维的转换。与此前“2013年意见”相比,《醉驾意见》在第12条明确了可以不按犯罪处理的情形,这对办理醉驾案件提出了全新要求,即从入罪思维到出罪思维的转化。例如,车主本人或接替他人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一般不再作为犯罪处理。像争议比较大的一种情形,如酒后请了代驾开到小区后,由车主自己短距离停车的情况,今后原则上不应该再作为犯罪处理。甚至只要是请了代驾,车主与代驾交接车,即使有短距离驾驶行为,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没有其他法定的从重情节,都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从入罪思维到出罪思维的转化,也体现出由治罪到治理的新思维。《醉驾意见》专门规定了醉驾的综合治理方法,即引导社会公众培养规则意识,养成守法习惯;规范代驾行业发展,加强餐饮、娱乐等涉酒场所管理,加大警示提醒力度;对醉驾服刑人员分类管理、个别化教育等。

此外,对于醉驾案件,不立案、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并不意味着对被告人不处罚,《醉驾意见》对醉驾案件的刑行衔接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例如,在立案阶段,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前,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或者司法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相关规定更有利于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做到宽容人性但不纵容违法。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