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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次退票”是必要的权利回归

2023-09-15 15:17:03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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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勇海

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日前联合发布通知,明确提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设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利。(9月13日央视网)

当前,演出市场快速恢复发展,与此同时,票务纠纷也日渐增多,演出票“概不退换”便是其一。设定合理梯次退票收费标准,早已是观众之所盼,也是必要的权利回归。

退票是客观存在的需求:要么是观众自身重复购票、行程有变;要么是演出经营方在开票后出现时间变化、演出阵容变化,或提出“实名观演”要求,即购票者必须本人到场,不能转赠或转让给他人;要么是票务销售平台发生“跳票”,导致观众所购演出票载明的演出时间,与购买时选定的日期不符……

无论出于哪种情况,只要距离演出尚有充足时间,不影响二次销售,就应允许观众退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而演出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无疑是对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违背,是对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公平交易权的侵害。更不要说,有些退票本就是演出经营方造成的,拒绝退票就是减轻演出经营方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表现。

演出票为何普遍“概不退换”?有演出经营方曾反复强调“票品为有价证券”“文化服务具有时效性、稀缺性”以及“文体演出特殊性”。“票品为有价证券”的情形实在太多,电影票、飞机票、火车票、景区门票等都是有价证券,而演出票作为有价证券一律不退,实在霸道。有的观众退票时,距离演出还有一两个月,且没出票,所谓的“时效性”也无从谈起。从“稀缺性”角度说,既然稀缺就不用担心影响二次销售、影响演出方和经营方的利益。

早有法律专家表示,消费者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演出经营方应及时同意其退票请求;若担心退票影响二次销售、影响演出方和经营方的利益,可以借鉴火车票、机票等的退票规则,制定合理的退改签制度,根据距离演出时间长短设置阶梯退票费率,越临近演出开始,退票扣除的手续费越高,如此方可“两全”。   

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