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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事找法岂能被认为是“有失风度”

2023-08-20 19:55:16 来源: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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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邱石

电影《长安三万里》有关部分内容是属于艺术创造还是虚构事实,再次引发讨论。某地隋唐史学会发布声明称,今年暑假热门动画电影《长安三万里》的部分情节描述与真实历史不符。该学会还指派律师团队向制片方发出律师函,要求制片方、导演、编剧等发表纠错、致歉声明。

值得关注的倒不是该学会声明本身,也不是电影艺术加工尺度的是是非非,而是网络上最新的一些讨论。《长安三万里》是总体反响不错、受到人们喜爱的作品,即便有人认为有一些问题,也是瑕不掩瑜,不会影响电影的价值,从某种角度来说,因为喜爱才会有更高要求。但在讨论中,出现了一些奇谈怪论,比如认为学会此举是“上纲上线”“有失风度”,认为发送律师函是“激烈”动作、“挑起骂战”,甚至质疑此举是“蹭热度、争IP?”。

遇事找法是值得提倡的法治方式。法治建设不只是宏大叙事,而是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法治社会中,如果人们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而依法维护权益,这是社会主体的权利。所以,“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

能够在遇到问题时,想到发送律师函等方式,至少体现了有关方面的理性态度,连持有“上纲上线”论的人都认为该学会“以研究隋唐历史文化为主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对与其专业相关的《长安三万里》进行评价,原本很正常。即便该学会较真,也无可厚非。”采取法治方式如何成了“激烈”动作?

当然,依法表达诉求并不意味着其所主张的诉求都能获得法律的支持,能够走到哪个环节、取得怎么样的效果,这些都是需要法律来判断和回答;即便当事人中途放弃,也是其权利所在。但有采取法治方式的“念头”“意愿”“行为”这本身就是值得鼓励的。对于全社会关注此事的人来说,结果如何并不是唯一重要的,过程就是一堂普法课。

我们对文艺作品的讨论,当然可以各持己见,但文艺创作领域不是真空地带,同样受法律规范。我们对文艺作品的讨论,当然要互相尊重、保持理性,正是因为如此,代表理性与对话的法治方式才成为人们处理纠纷的重要选择,才成为人们避免“骂战”等非理性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

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