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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买到假冒伪劣产品之后

2022-03-16 10:52:23 来源:解放军报 作者: -标准+


■刘海楠 李想

官兵咨询

海军某舰遂行任务期间,停靠浙江某港口进行补给,舰艇军需主任小胡在当地一家超市采买了一批日用品。货品送上舰后,经检查发现部分商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小胡立即与超市交涉,指明对方存在欺诈行为,并要求超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退一赔三”。对方辩解称“东西是卖给部队的,不是卖给个人的,退款可以,但不能三倍赔偿”。小胡通过军队“律师在线”栏目咨询:部队单位采购生活用品时,发现假冒伪劣产品,能否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律师解读

在此案例中,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而言,部队和超市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超市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仅仅退回假冒伪劣产品相应的价款,不足以给无良商家敲响诚信经营的警钟,小胡希望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要求该商家“退一赔三”。

本案焦点问题是部队单位能否以消费者身份进行维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及实用指南》提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消费,可称之为单位消费;单位为了本单位职工生活而消费,则单位也应当属于“消费者”的范围,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目前,部分省市如浙江、广东、重庆等,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明确将“单位”纳入了“消费者”的主体范围。本案中,部队购买行为发生在浙江,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为职工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此外,单位作为消费者进行权益保护诉讼已有先例:2021年,重庆市一企业为职工购买口罩与销售者产生纠纷,法院认定该企业购买的口罩属于消费品,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因此,部队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适格的“消费者”。

超市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典型的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此,小胡要求超市“退一赔三”合理合法。

在此提醒部队单位和广大官兵,采购商品时要选择信誉良好的正规商家,并保存好购物发票等,遇有经营者掺杂售假、以次充好的,可依法要求其“退一赔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海军政治工作部信访和法律服务室)

编辑:廉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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