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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会员遭遇“霸王条款”之后

2022-03-16 10:52:20 来源:解放军报 作者: -标准+


■刘燕茹

官兵咨询

某部军官小李是健身爱好者。他除了在训练场上刻苦训练外,还在单位附近一家健身房花数千元购买了会员服务,并签订了健身房提供的一份《服务协议》,合同约定会员服务期限为两年。小李办理会员9个月后,这家健身房因亏损闭馆停业,并通知小李到数公里外的另一家健身房继续享受服务。小李觉得奔波太远很不方便,就申请退还剩余年限会费。健身房却拒绝退还,理由是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约定了“如若本店更换场地,会员须接受到本店直径10公里范围内本店指定店面继续享受未完成服务,并且会员不得因此要求退卡”。小李向军队“律师在线”栏目咨询,签协议时他没有仔细看《服务协议》的全部条款,健身房也没有提醒他注意条款内容。他本来是因为距离近才选择这家健身房,要是当时留意到此条款,肯定不会选择购买会员服务。在此情况下,能否主张此条款属于“霸王条款”?能否要求健身房退款?

律师解读

“霸王条款”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是生活中对无效格式条款的通俗表达,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内容无效。所以,消费者要看格式条款是不是“霸王条款”,就要看条款有没有上述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具体到本案,争议的条款是健身房提供的格式条款。小李购买健身房的会员服务是因为离单位近,而该条款将店面范围扩大至10公里,还将应由自身履行的会员服务义务在没有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转让给“指定店面”,属于明显免除健身房提供会员服务责任、限制会员就近使用健身房及自主选择服务提供者权利的内容。签订《服务协议》时,健身房明知小李是因为距离近才选择办理会员,却没有提醒小李注意这一格式条款。因此,该条款是“霸王条款”,应属无效,对消费者不具有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健身房宣告闭馆停业是明确表示不再提供健身服务,因此小李有权解除《服务协议》,并要求健身房退还剩余年限的会员费。

现实中,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不乏“入会后,会员费不予退还”“于任何情况下特价卡全部费用均不得返还”等内容。在此提醒广大官兵,在签订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果遇到“霸王条款”,可以与商家协商修改。

(作者单位:西部战区空军政治工作部政工保障室)

编辑:廉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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