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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游乐园玩耍受伤之后

2022-03-16 10:52:18 来源:解放军报 作者: -标准+


■孔凡兴

案例回放

某部军官小王在家属来队期间,带着4岁的儿子在驻地某游乐园玩耍。孩子在体验滑板项目时,右脚被突然翘起的垫板绊住摔倒,导致右小腿骨折。为此,小王与游乐园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负责人却拒绝赔偿。无奈,小王向单位律师寻求帮助。律师多次与游乐园负责人沟通协商,并向其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最后双方达成协议,游乐园进行了合理赔偿。

律师解读

放假休假时,不少官兵和家属会带孩子到游乐园玩耍。若在游乐园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注意划分安全事故的各方责任。游乐园提供服务,家长支付费用,双方形成了消费和服务关系,该关系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游乐园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小王的儿子在接受游乐园服务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有权依照上述规定要求游乐园经营者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也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公众活动领域等,面向的是不特定的公众群体,因而法律对相关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等设置的注意和防范义务,其内涵不仅包括要保障场所内建筑物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等,还要根据场所的性质、用途等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工作人员、制定合理规章制度,以保障和维持场所内的人员安全和秩序良好。具体到此案例,游乐园作为面向儿童开放的经营性游乐场所,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并未妥善履行设备检查和安全指导等相应注意和防范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以,游乐园虽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义务并非无限的,不能苛求其对所有入场儿童提供完全的看护义务,入场儿童的家长仍然应当履行相应的监护责任。比如,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具备自我保护、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如果父母在事发时,没有尽到看护义务,未对其不安全行为及时纠正,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本案中,律师综合双方对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大小划分责任,最终为小王争取到了合理赔偿。

年龄较小、活泼好动的未成年人,在游乐园玩耍时易发生追逐、争抢、碰撞等问题。因此,特别提醒作为家长的军人军属,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充分履行监护职责,在公共服务场所照顾、看管好孩子。一旦发生意外,要保存好消费凭证、现场证据、医疗票据等证明,以便后续维权。

(作者单位:联勤保障部队政治工作部信访和法律服务室)

编辑:廉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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