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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无理由退货”遭拒之后

2022-03-16 10:52:16 来源:解放军报 作者: -标准+


■王鹏 张立业

案例回放

某部中士小刘是一名摄影爱好者。前不久,小刘在网上购买了一台单反相机。收到快递后,小刘拆开外包装检查配件是否齐全,并打算利用周末时间外出拍摄。可次日,部队突然接到命令,几天后要外出执行一次时间较长的重要任务。考虑到相机价格较贵,且任务期间无法使用检验性能,如果任务结束后才发现质量问题,不便与商家沟通处理。依据商家承诺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小刘便想联系商家协商先退货,等任务结束后有时间再重新下单购买。商家却以小刘已经拆除外包装为由,拒绝了退货要求。后来,小刘求助所在单位律师,在律师指导下向商家解释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商家同意了小刘的退货要求。

律师解读

线上交易由于看不到实物,无法确认实物状况,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等,所以才有了“七日无理由退货”这一法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本案中,小刘只是拆除了外包装,相机套装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都齐全,而且相机尚未激活,不影响商家二次销售,所以商家拒绝退货的做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这里要提醒广大官兵,并非所有商品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可见,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有着严格的限制。

现实中,有的商家会事先声明“一经支付,概不退款”,这种情况是否合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如果经营者以“一经支付,概不退款”为由拒绝退货,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情形,应属无效。

同时,我们还需要注意,从不同网络渠道购买商品发生纠纷的处理方式也不一样。如今,不少人会通过微信朋友圈购买商品,此种购买渠道能否适用无理由退货需要区分对待:如果销售者是依法登记取得相应经营资格的市场主体,则交易行为等同于网络购买商品,消费者可以提出七日无理由退货请求;如果是熟人之间出于信任购物,则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此时产生的相关争议,消费者可以依据《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作者单位:陆军政治工作部信访和法律服务室)

编辑:廉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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