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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原则

2021-01-25 15:25:26 来源:解放军报 作者: -标准+


■高文俭 韩金强 刘明峥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原则之一是“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既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又要求党员按照党性原则行使权利”。我们党历来有坚持民主集中制的优良传统,这为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原则搞好党员权利保障,提供了深厚的历史积淀与理论支撑。

充分理解民主和集中的科学内涵。民主,是指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意愿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这里强调的民主,不是没有领导的民主,不是极端民主化,更不是党内的无组织状态,而是在集中指导下开展的民主。集中,是指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这里强调的集中,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而不是离开民主搞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正确把握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关系。民主起基础性、根本性作用,是党员主体地位、主体作用的集中体现。集中起指导性、引导性、规范性作用,是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真正实现民主的集中体现。民主集中在党员权利保障过程中处于同等重要地位。在党员权利保障实际工作中,根据形势任务和现实需要,特别是针对党员权利保障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有时强调集中多一些,有时强调民主多一些,这都是正常的,都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

强调民主和集中相结合,党员要充分发扬民主,同时防止极端民主化。《条例》中规定党员享有13项权利,既能直观反映权利的实质,又能准确表述权利的内容,这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通过调研、论证、咨询等方式,充分征求党员意见。”可以说,党员权利有了充分保障措施。党员特别是军队党员,要珍视党员权利,做到令行禁止,绝不能借民主之名滥用党员权利,尤其不能乱告诬告,《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对诬告陷害行为已作了明确惩戒规定。

强调民主和集中相结合,党组织要实行正确的集中,同时防止个人专断。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党员大会、党小组会、支部委员会和组织生活会,开展谈心谈话,在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基础上,汇集并回应党员的各种合理诉求,建立健全容错的激励机制,正确把握党员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给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处理,保护党员担当作为的积极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如果搞个人专断或少数人说了算,造成侵犯党员权利事实,应按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8种情形,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作者单位:军事科学院军队政治工作研究院)

编辑:廉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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