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AI短剧里的人物长相更有差异,近期出现了人脸授权交易平台,平台模式类似房产中介,不过挂牌的是人脸。平台用户上传自己的人像,选择不同使用场景(比如影视剧、游戏、平面模特、广告),自己设定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授权费;采购方则可以按性别、年龄、风格挑选,按项目购买使用权。
这类平台目前还在起步阶段,成都某家公司称,目前平台有400张人脸,大约60笔交易,交易额超过三万元。公司现在在重庆、上海、成都、杭州、横店设置了7个人像采集点,今年目标是扩张到50个,尤其要进驻高校。据了解,一些互联网大厂也在多地高校设立了线下人像采集点。多家平台表示,人脸授权可以一边保护普通人的肖像权益,一边帮助AI内容生产方降低侵权风险,让双方都能在合规的基础上获得价值。
不过,人脸授权业务广阔想象空间的背后,也潜藏着不容忽视的安全风险。有网友坦言,倘若人脸信息被盗用、冒用办理贷款,可谓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也有网友担心人脸被犯罪分子用来盗取银行卡资金;还有网友顾虑人脸泄露后的扫码支付问题。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第二十九条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理规则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除本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向个人告知的除外。
律师解读:
一、人脸信息属于个人敏感生物信息,人脸识别技术已经可以将每一位公民的人脸信息特定化。就像指纹信息一样,人脸信息可以精准确定和识别到具体的个人。通过人脸识别可以解锁密码、支付款项、实名认证,现在刷脸通关、刷脸支付应用已经非常广泛。因此,人脸信息的重要性和敏感性不言而喻。
二、相对于人脸信息的重要性和敏感性而言,人们对人脸信息的保护却没有足够的重视。尤其是近期兴起的“人脸授权业务”更是将众多的普通公众人脸信息置于较高的风险之中。大多数人觉得自己是个普通人,人脸授权不会出现问题,而且还能获得一定的收益,就轻易将自己的人脸信息进行授权。但这些行为的背后,可能隐藏着个人信息泄露的巨大风险。如果一旦被泄露或者盗用,个人银行账号安全或财产安全将被暴露,其后果不堪设想。
三、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和人脸信息应用领域的拓展,加强个人生物敏感信息的利用和保护已经迫在眉睫。第三方平台如果未尽安全保护义务,导致人脸信息泄露、被非法挪用,需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用户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若采购方超出约定场景、期限使用人脸,比如用于网贷、色情内容等,可能构成肖像权侵权,权利人可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相关的收集人员机构在采集个人敏感信息时,要充分告知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和风险,在后续的处理和应用过程中,要严格遵循个人信息处理和保护规则,避免个人信息的泄露和被盗。作为公民个人,要提高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意识,非必要不授权,非必要不使用,从源头上做好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
律师介绍:

孙宏臣,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博士后,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出版《民法总则精解》《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析与重构》《网络安全法一百问》等专著和著作三本,发表文章十余篇。做过大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商事案件,担任国有企业及多家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多位律师具有法学博士学位,专注于公司商事纠纷、信托、知识产权等领域疑难复杂诉讼纠纷解决。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为发展目标,不断探索、优化独具特色的真正的“一体化管理运营”机制,成为在诸多业务领域有深度实践并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的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编辑:唐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