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由黑龙江省尚志市检察院提起诉讼的刘某甲、刘某乙非法狩猎案公开宣判,二被告人因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2万元。
2025年9月至12月,刘某甲、刘某乙两兄弟因自家种植的黄豆被毁坏,两人以为是野猪吃了黄豆,于是在法定禁猎期、禁猎区内,未取得狩猎许可、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自家耕地边的林地布设自制钢丝猎套,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套到之后才发现是狍子,两人宰杀食用狍子后觉得很是好吃,便继续套捕。
2025年12月1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称刘某甲在家中宰杀狍子。警方到现场后将剩余未食用的狍子扣押,并查明刘某甲、刘某乙先后猎捕野生狍子4只。经鉴定,涉案野生狍子属于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保护动物。
今年3月9日,该案被移送尚志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刘某甲、刘某乙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非法猎捕“三有”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其行为已涉嫌非法狩猎罪。同时,涉案行为破坏区域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平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7月,尚志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狩猎罪依法对刘某甲、刘某乙提起公诉,在依法履行公益诉讼公告前置程序后,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8月19日,该案在二名被告人所住村屯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二名被告人对全部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庭承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庭审后,二名被告人已全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张兴民 李世宏)
编辑:唐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