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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曝光逃单者照片,维权不能“以错纠错”

2026-08-26 14:55:30 来源:法治网 -标准+

近日,浙江台州一位餐馆老板因多次遭遇顾客逃单,一气之下将四名未付款顾客的监控截图贴在店内“公示”,并同步发到社交平台,引发热议。

餐厅老板发布的多段视频显示,店内的墙上贴着4张监控截图照片,有男有女,照片上还写着“忘记买单”或“没有买单”。视频配文是,“做餐饮真的很辛苦,吃饭给钱也是应该的,希望所有忘记买单的人早日过来买单……”

对此,网友们的看法分成了两派:一部分网友力挺店主,觉得小店赚钱不容易,逃单的行为本就不对,就该曝光不道德的顾客;另一部分网友则指出,图像没打码就公开张贴,这种做法不妥当甚至有违法嫌疑。

平心而论,小餐饮店频频遭遇逃单,换作是谁当老板心里都会窝火。每一笔餐费背后的利润,甚至就是以几毛钱、几元钱来计算的,店主想要追回损失的心情完全能够理解。但从法律角度而言,即使逃单者有错在先,商家在维权时也必须守住法律边界,不能“以错纠错”。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律师解读:

一、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公开他人肖像。而商家公开顾客正脸照片,不属于法定的免责情形。同时,人脸信息也属于个人信息范畴,违规泄露敏感个人信息,未经允许在店内、网络公开传播,同时也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权。

二、网络公开个人信息还可能遭到“网络暴力”的干扰。一旦视频大范围传播,引发网友人肉搜索、网暴辱骂,则可能给当事人造成非常大的精神压力和情感伤害。如果事后证实顾客只是无心忘记买单,并非恶意逃单,店家还有可能承担名誉侵权责任,轻则需要删除视频、赔礼道歉,重则可能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三、法治社会中,维护权益也要依法进行,不能越过法律的红线,“以暴制暴”不可取。逃单者应当为自己失信失约的行为付出代价,但相应的惩戒应当由有权机关执行,而不是商家自行“私力救济”,开启“线上公示惩戒”。面对商家权益受损,愤怒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维权措施更需理性克制;守住合法边界,才能够真正保护好自身利益。

律师介绍:

孙宏臣,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博士后,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出版《民法总则精解》《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析与重构》《网络安全法一百问》等专著和著作三本,发表文章十余篇。做过大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商事案件,担任国有企业及多家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多位律师具有法学博士学位,专注于公司商事纠纷、信托、知识产权等领域疑难复杂诉讼纠纷解决。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为发展目标,不断探索、优化独具特色的真正的“一体化管理运营”机制,成为在诸多业务领域有深度实践并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的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编辑:唐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