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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代步车肇事致人死亡,鉴定为机动车担全责

2026-08-21 14:27:43 来源:法治网 -标准+

近日,由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唐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唐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25年8月27日,唐某某驾驶其四轮电动代步车上路,在与对向黄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猛烈碰撞后,黄某某受伤倒地,两车受损。事发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唐某某因未遵守右侧通行规定,且在事故后故意破坏、伪造现场,依法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司法鉴定,其驾驶的代步车属于以电力驱动、四轮承载、封闭式乘坐的非轨道车辆,类型认定为机动车(轿车)。这一鉴定结论直接决定了其驾驶行为适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全部法律义务。然而,唐某某并未给代步车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导致本可由保险分担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合计408046.3元,全部由唐某某个人承担。案发后,唐某某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全额赔偿并取得书面谅解。

检察官提醒

第一,购车须辨明属性,莫把机动车当“玩具”。不少商家以“无需上牌、无需驾照”为噱头推销低速电动车,但此类口头承诺在法律上无效。一旦发生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重大事故,公安机关必然委托司法鉴定,只要车辆被认定为机动车,相关刑事、民事责任即按机动车标准严格执行。无牌照、无保险意味着赔偿需由个人全额承担,经济压力巨大,足以拖垮一个普通家庭。所以,购车前须核查车辆合格证,并核对车型对应的工信部机动车产品公告信息,该上牌上牌,该投保投保,切勿轻信“不用挂牌”的销售话术。

第二,发生事故,严守现场,切勿自作聪明。唐某某案中最致命的一步,不是事故本身,而是伪造现场。根据法律规定,擅自移动车辆、破坏痕迹,将导致事故责任无法客观认定,极大概率被直接推定为全责或主责。正确做法只有一条:立即停车→抢救伤员→设置警示标志→拨打120和110 →原地等待警方处理。任何“动现场”的侥幸心理,都可能让过失犯罪变为刻意逃避,加重法律后果。

第三,手握方向盘,便负有生命之重。交通肇事虽属过失犯罪,但一条生命的逝去、一个家庭的破碎,无法用金钱衡量。请每位驾驶员遵守交规,文明出行,敬畏法律,敬畏生命。

(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人民检察院 薛滢)

编辑:唐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