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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义务帮工与劳务关系权与责

2026-08-20 14:21:44 来源:法治网 -标准+

据媒体报道,近日,从事空调安装维修十余年的孙某在朋友弟弟家高空作业时,不慎从12楼坠下,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事后,他的妻子称丈夫是被朋友周某叫去帮其弟安装空调坠亡的,“未收取一分钱人工费”,可事发后对方却推卸责任。孙某妻子说,“一直以来,丈夫都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支柱,本是好心帮忙,谁想竟酿成如此悲剧,令整个家庭陷入巨大困境。主动邀约人的周某,既是朋友,也是造成事故的直接过错方,于情于理,都应当主动慰问家属,承担相应补偿责任。可至今不闻不问,一味推卸责任,让家属十分寒心。”

对此,周某则表示,他与孙某确系朋友关系,但并非免费请其安装,而是由其弟委托将空调的活儿“包给他的”,并在4月下旬用微信转账付清了全款6300元。

周某介绍,空调早在 4 月时已经安装了,事发当天是请孙某去“调试、充电、开机”。当时他在室内拉着安全绳,而孙某腰间绑着安全绳在室外作业。对于事件是如何发生的,他表示,空调外机很重,是放在室外台子上的,当时他在室内,具体不清楚孙某是怎么掉下去的。

那么,这件事的法律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律师解读:

一、本案首先要确定双方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如果双方为劳务关系,则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无偿帮工,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则也是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结合本案情况来看,周某弟弟对孙某的行为未明确拒绝,则不论是个人劳务关系还是无偿帮工,均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二、如果周某哥哥所述是事实,周某是将安装空调的活“包给”孙某,则存在承揽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孙某售卖或者转卖空调且负责安装,则周某无需承担责任。如果仅仅是安装空调,则仍需查明其法律性质是承揽、个人劳务还是帮工,并据此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三、高空危险作业极易发生事故,而有人对于事故发生总是存在侥幸心理。一旦事故发生,不仅造成人员伤亡的悲惨后果,对于后续责任的承担更是各执一词,互相推诿。建议在类似危险作业之前,双方明确行为的性质,通过微信或其他方式确定双方是帮工、劳务还是承揽,更重要的是在作业过程中,加强安全保护措施,防范事故发生,这才是真正的万全之策。

律师介绍:

孙宏臣,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博士后,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出版《民法总则精解》《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析与重构》《网络安全法一百问》等专著和著作三本,发表文章十余篇。做过大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商事案件,担任国有企业及多家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多位律师具有法学博士学位,专注于公司商事纠纷、信托、知识产权等领域疑难复杂诉讼纠纷解决。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为发展目标,不断探索、优化独具特色的真正的“一体化管理运营”机制,成为在诸多业务领域有深度实践并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的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编辑:唐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