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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悬赏事后却不认账,法律怎么说?

2026-08-12 11:39:53 来源:法治网 -标准+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悬赏广告纠纷案。2025年11月,市民鲁某的宠物犬走失。因多方搜寻无果,鲁某在网上发布寻宠视频,公开承诺万元赏金。当日,黄某捡到该犬只,核对鲁某悬赏信息后确认犬只身份。

犬只找回后,双方却因赏金兑付产生纠纷。鲁某辩称万元悬赏是情急之下的冲动承诺,自身无固定收入、经济拮据,仅愿支付千元饲养补偿费。黄某则认为悬赏内容公开透明、约定明确,理应足额兑付。双方协商破裂。经派出所协调,黄某先行归还犬只,但赏金争议未能化解。黄某遂诉至法院,索要全额万元悬赏金。

法官明确,悬赏人公开声明支付报酬的,完成指定行为的当事人有权主张对应报酬。经多轮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鲁某七日内向黄某支付悬赏报酬3380元。

生活中,失主在急迫心态下开出高价寻物寻宠悬赏广告的事情并不少见。可当有人真的找到遗失物,失主却突然“变脸”,以“一时情急”“道德绑架”为由拒绝支付承诺的报酬,面对这样的行为,法律怎么说?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律师解读:

一、悬赏广告在法律上实质上是一种要约,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悬赏的特定行为完成,行为人有领取悬赏的意思表示,悬赏者就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履行相应义务。悬赏广告虽没有双方签字的书面合同,但法律上双方的合同法律关系已经形成,如果悬赏人违背悬赏承诺,行为人可以要求其履行。

二、生活中,有些人轻易许诺,事后又不依诺履行,这种“轻诺寡信”的行为违背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本案中,悬赏者以自己生活困难,经济拮据,甚至以情急之下的冲动承诺为由,企图逃避付款义务,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三、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悬赏广告要理性设定,不要盲目开高价,悬赏金额量力而行,不要情急之下随口写大额赏金,发布前评估自身收入、承受能力。捡到物品的行为人也不能扣押遗失物要挟高额赏金。私自扣留宠物、物品逼失主加价,属于侵占遗失物,依法丧失索要悬赏金、保管费的全部权利,还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介绍:

孙宏臣,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博士后,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出版《民法总则精解》《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析与重构》《网络安全法一百问》等专著和著作三本,发表文章十余篇。做过大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商事案件,担任国有企业及多家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多位律师具有法学博士学位,专注于公司商事纠纷、信托、知识产权等领域疑难复杂诉讼纠纷解决。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为发展目标,不断探索、优化独具特色的真正的“一体化管理运营”机制,成为在诸多业务领域有深度实践并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的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编辑:唐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