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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证书遗失及时公示,防范身份信息被冒用

2026-07-01 12:59:17 来源:法治网 -标准+

近日,“王某宇毕业证书丢了”登上热搜,事件的起因是演员王宇在某报纸刊登了一则遗失声明,称其不慎遗失了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声明作废。这看似平常的一则声明,引发了公众对重要证件丢失被他人冒用风险的关注。

根据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而登报声明“作废”正是启动这个流程的一步。

一般情况下,登报公示是重要证件遗失后的常规流程,用以向社会公示证件失效状态,可以作为一个自证清白的证据,防范证件被他人冒用引发身份权益纠纷。

对于冒用他人证件的不法行为,民事责任上,须承担侵犯姓名权、名誉权的责任。行政责任上,冒用身份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治安处罚。刑事责任上,冒用情节严重的,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律师解读:

一、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是公民接受相关教育经历并达到相应学术水平的证明,也是其重要的人生教育履历,对于公民入职、求学和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相关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意外毁损灭失或丢失。如果不慎丢失这些证书,应及时向发证教育机构相关部门报备,并根据要求选择是否登报声明。如需要提交证书,则开具相关证明文件。学历、学位证明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二、近年来,时有冒名顶替或者借用他人身份考试的现象,对他人的受教育权利或者姓名权构成侵犯。对此,要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冒名顶替的,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惩戒;对于借用他人身份信息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属于民事侵权范畴,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入学资格被顶替受教育权利被侵害的,可以请求学校恢复其入学资格。

律师介绍:

孙宏臣,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博士后,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出版《民法总则精解》《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析与重构》《网络安全法一百问》等专著和著作三本,发表文章十余篇。做过大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商事案件,担任国有企业及多家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多位律师具有法学博士学位,专注于公司商事纠纷、信托、知识产权等领域疑难复杂诉讼纠纷解决。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为发展目标,不断探索、优化独具特色的真正的“一体化管理运营”机制,成为在诸多业务领域有深度实践并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的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编辑:唐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