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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季,别让“第一份合同”坑了你

2026-06-24 11:38:20 来源:法治网 -标准+

又是一年毕业季如约而至,不少大学生已开始寻找毕业后的落脚之处。然而,此前有不少租房者在“近地铁”“可月付”“拎包入住”“先交定金保留房源”等营销话术的诱惑下,仓促做决定并踩坑。

据媒体报道,高校毕业生在租房过程中面临找房、签约、退租三大环节的多重风险,从虚假房源、租金贷陷阱到退租时被无理扣费,维权路径虽在,但隐患频发。

其中,退租环节是押金纠纷的高发区,押金最容易因为“房屋损坏”“家具折旧”“清洁不到位”等理由被扣。近年来,一些租房纠纷中,部分出租人刻意放大房屋问题,将正常使用痕迹、家具自然折旧认定为人为损坏,逐项索要高额赔偿,也就是俗称的“提灯定损”。

押金本是为了担保承租人按约使用房屋、结清费用、返还房屋的,并不是出租人可以随意扣留的一笔钱。合同期满或解除后,扣除依法依约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违约金或损失后,剩余押金应当返还。但现实中,部分租房合同中写着“押金一概不予退还”“押金不作为违约金冲抵”等内容,看似约定明确,实则未必具备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律师解读:

一、租房押金是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为履行合同提供的一种非典型担保,在承租人在租赁过程中对房屋及其设施造成损坏或者应付的租金、水电费或其他费用没有及时结清时,出租人有权从押金中扣除。租房押金不是预付款,也不是定金,正常履约过程中,出租人不得将押金扣为房租款,也不得在承租人违约时主张双倍的定金责任。

二、租房押金更多是保护出租人的利益,使得其出租权利更容易得以实现。但租房押金不能成为出租人损害承租人利益的工具。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出租人或者房屋中介机构人员任意克扣房屋押金,退租时利用房屋租赁过程中墙面、地面或家具存在的微小瑕疵,就肆意不合理扣除承租人的押金,损害承租人合法权益,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毕业季刚刚走出校门的毕业生,可能遇到的社会“第一堂课”就是房屋租赁。刚刚毕业的学生由于经验缺乏,或怕麻烦等原因,往往成为房屋租赁市场中的弱势群体。某些不良中介组织人员也经常“趁火打劫”,提出诸多不合理的要求和赔偿事项,甚至以其他手段相威胁,扰乱正常的房屋租赁市场秩序。对此,大学生在看房选房、签订合同、入住交接、设施维修及转账付款和退租等各个环节,都要注意留好证据,以便维权。

律师介绍:

孙宏臣,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博士后,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出版《民法总则精解》《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析与重构》《网络安全法一百问》等专著和著作三本,发表文章十余篇。做过大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商事案件,担任国有企业及多家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多位律师具有法学博士学位,专注于公司商事纠纷、信托、知识产权等领域疑难复杂诉讼纠纷解决。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为发展目标,不断探索、优化独具特色的真正的“一体化管理运营”机制,成为在诸多业务领域有深度实践并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的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编辑:唐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