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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落幕后,谨防涉考骗局

2026-06-10 11:41:10 来源:法治网 -标准+

高考落幕后是不法分子开始扎堆布局各类高考骗局的高发期。

往年高考结束后,诈骗分子通常会群发“提前查分通道”“内部后台改分”“交钱包过”或假冒教育考试院称“AI监考发现作弊成绩记0分”等虚假短信,诱导点击钓鱼链接、缴纳查询费或改分保证金,套取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验证码盗刷资金。

日前,教育部提醒,高考成绩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统一公布,考生应通过官方渠道按时查询。同时,相关数据经多重加密备份,所谓的“黑客改分”“内部操作”均为骗局,考生切莫因一时心急,轻信这些违法手段上当受骗。

与此同时,公安机关与相关部门密切协同,对考试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不要相信不法分子的蛊惑,更不要心存侥幸,广大考生要严守法律法规底线,切勿一时糊涂,触碰法律红线。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律师解读:

一、高考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到老百姓十几年对子女含辛茹苦的学习教育培养和千万莘莘学子的前途命运和切身利益,也是目前国内最为公平、最为透明、最具有公信力的国家考试。高考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容不得半点动摇,更容不得不法人员以任何手段篡改或改变高考成绩。

二、网络或者电话所谓的“黑客改分”“内部操作”等均为骗局,切莫相信这些不可能的谎言。必要时,要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向公安机关举报此类违法信息,对这些骗局露头就打,让骗子无处藏身。

三、国家考试制度是一项非常严肃、十分庄严的重要制度。通过作弊手段被录取,一经查实,也将被取消学籍,已经发放的证书也将被撤销。考试作弊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还会构成刑事犯罪,依法将会受到法律严惩。任何考生在所有考试中,都要彻底摒弃侥幸心理,以自己的真才实学接受检验和选拔。

律师介绍:

孙宏臣,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博士后,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出版《民法总则精解》《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析与重构》《网络安全法一百问》等专著和著作三本,发表文章十余篇。做过大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商事案件,担任国有企业及多家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多位律师具有法学博士学位,专注于公司商事纠纷、信托、知识产权等领域疑难复杂诉讼纠纷解决。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为发展目标,不断探索、优化独具特色的真正的“一体化管理运营”机制,成为在诸多业务领域有深度实践并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的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编辑:唐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