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济南市民王先生向媒体反映,今年“五一”假期,自己上初中的孩子瞒着家人,独自在一家中国移动门店花费2200元购买了一部手机及配件。
此后,王先生带着孩子来到涉事手机店要求退货退款。店主表示,该手机本身为二手商品,已经售出,无法按原价退还。经警方现场调解,店主提出可退还1000元,但王先生无法接受。王先生认为店家不应向未成年人出售手机,坚持要求全额退款。商先生介绍,最初看到购买者年纪小、持现金买手机,曾拒绝出售。但孩子反复强调购买行为已征得家长同意,于是店主要求孩子录制了一段“免责视频”。视频中,孩子声称“姥姥同意买手机,一旦家人知道了也不会来退款”。
因协商无果,王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他认为孩子是八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大额消费需监护人同意或追认,店家未核实年龄、未联系家长即出售手机,属于违规。店主则认为孩子录制了声称家长同意的视频,家长也存在监管疏忽,店家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那么,商家让未成年人录制“免责视频”能免责吗?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解读: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由于年龄或智力因素的限制,对于民事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缺乏完整、准确的认知和判断,因此,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过其认知能力的民事行为法律效力需要其监护人的追认。未获得监护人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二、本案中,超过八岁的未成年人购买二手手机及配件,显然超过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知范围,其法律效力需由其监护人追认。即使该未成年人录制视频承诺经过家长允许,店家也不能逾越该类行为须经追认方具法律效力的规定。因此,店家不能因此免责,监护人未追认的购买行为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是民法典中重要的概念,我国民法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根据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进行分类。对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以及购买学习用品、零食等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日常消费,赋予其法律效力。而对于大额或复杂交易、涉及重大利益处分的事项,须经监护人追认,以便更好保护弱势群体或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
律师介绍:

孙宏臣,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出版《民法总则精解》《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析与重构》《网络安全法一百问》等专著和著作三本,发表文章十余篇。做过大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商事案件,担任国有企业及多家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多位律师具有法学博士学位,专注于公司商事纠纷、信托、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疑难复杂诉讼纠纷解决。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为发展目标,不断探索、优化独具特色的真正的“一体化管理运营”机制,成为在诸多业务领域有深度实践并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的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编辑:唐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