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超市自助扫码结算越来越普及,手机“嘀”一声就能完成付款,方便又快捷。然而,有人却动起了歪脑筋,想着“漏扫一两次不会被发现”,甚至把这种行为当成了“省钱妙招”。
日前,上海青浦警方破获一起利用超市自助结账系统多次实施盗窃的案件。一男子长期在自助结账时故意漏扫商品,截至被抓获,该男子以相同方式累计作案达49次,共漏扫商品152件,涉案总金额6000余元。此类案件并非个案,在武汉光谷某超市内,一名女子趁着工作人员不注意,悄悄删掉部分待付款项,再把没结账的商品塞进购物袋从容离开。多次耍“小聪明”伎俩被商家发现后,这名女子最终也被光谷警方绳之以法。
近年来,很多超市都安装了自助结账设备,不仅节约了人工成本,还提高了结算效率。但有些人认为结账“没有监管”,便贪小便宜铤而走险,实施盗窃行为,殊不知这些自以为“小聪明”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律师解读:
一、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盗窃行为已经越来越少。“路不拾遗”的现象在国内已经司空见惯,体现了我们国家治安状况和人民素质的极大提升。但还有个别爱占小便宜的人,见利忘义,顺手牵羊。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可能一时贪图蝇头小利,偷拿超市的东西没有被发现,一次得逞后,便一发不可收拾。
二、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盗窃行为均有明确规定,而且盗窃罪的数额起点比较低,多次盗窃数额累计计算,很多人已经涉嫌犯罪而不自知。
三、中国古话讲,“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小偷小摸看似数额较小,社会危害性却很大。尤其是,在物质生活比较发达的当今社会,很多人并不缺吃少穿,他们更多是一种“有便宜就占,有空子就钻”的畸形心态和侥幸心理作祟。倡导文明风尚,加强自律和自我修养,我们的生活会更加阳光、更加美好。
律师介绍:

孙宏臣,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出版《民法总则精解》《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析与重构》《网络安全法一百问》等专著和著作三本,发表文章十余篇。做过大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商事案件,担任国有企业及多家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多位律师具有法学博士学位,专注于公司商事纠纷、信托、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疑难复杂诉讼纠纷解决。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为发展目标,不断探索、优化独具特色的真正的“一体化管理运营”机制,成为在诸多业务领域有深度实践并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的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编辑:唐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