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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占用盲道”的盲区亟待扫除

2026-05-13 09:56:49 来源:法治网 -标准+

近日,一则“盲人女孩在北京旅游期间的遭遇”视频引发广泛关注。视频显示,该女孩在一处盲道上正常行走时,被一辆骑行在盲道上的电动自行车撞倒,导致手部受伤、盲杖脱落。肇事男子未道歉,反而反问“不看路啊”,随后驶离现场。

女孩在视频中表示委屈,并称盲杖被摔至远处。视频发布后,引发大量网友转发和评论,部分留言措辞激烈,要求找到并“严惩”肇事者。女孩在随后的回复中称,感谢大家关心,已经收到了当事人的道歉,也有相关部门联系过了。

此后,北京市交通委通过官方视频号“北京交通”发布提醒:盲道不是骑行道,更非停车区;请自觉将盲道“还给”看不见的人。

日常生活中,盲道上经常停了很多私家车和电动车,甚至还有很多商贩占道,有视障人士曾坦言:“我们很少单独外出,这些障碍物让盲道不仅帮不上忙,反而成了‘危道’。”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人、老年人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等提供便利。

残疾人、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有无障碍需求的,可以享受无障碍环境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履行以下维护和管理责任,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一)对损坏的无障碍设施和标识进行维修或者替换;(二)对需改造的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三)纠正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行为;(四)进行其他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律师解读:

一、关爱和保护残疾人的正常生活权利是一个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我国高度重视残疾人士的权利,修建了大量的无障碍设施。但是,无障碍环境的核心是“行为约束”,而非“设施建设”。这些无障碍设施利用率往往不高。究其根源,主要是残障人士在利用这些无障碍设施的时候,往往会遇到一些障碍。

二、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不取决于它修建了多少盲道,而取决于当一位盲人走在盲道上时,是否所有人都在自觉地停下、让开、慢行。这需要提高全社会对残障人士的关爱,不仅要在设施上舍得投入,更要全社会在行动上自觉维护残障人士的权利。

三、舆论监督是强大的“矫正机制”,但不应止于个案曝光。这起事件中,网友的激烈转发、交警和交通委的迅速介入,展现了数字时代舆论的力量。同时,残障人士和相关组织也要主动利用公共舆论等手段捍卫自己的权利,对威胁残障权利的危险环境勇敢说“不”,而非选择“退避三舍”或“忍气吞声”。全社会也要共同努力,清除“盲人”出行的安全隐患,扫除残障人士权益保障的“盲区”。

律师介绍:

孙宏臣,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出版《民法总则精解》《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析与重构》《网络安全法一百问》等专著和著作三本,发表文章十余篇。做过大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商事案件,担任国有企业及多家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多位律师具有法学博士学位,专注于公司商事纠纷、信托、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疑难复杂诉讼纠纷解决。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为发展目标,不断探索、优化独具特色的真正的“一体化管理运营”机制,成为在诸多业务领域有深度实践并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的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编辑:唐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