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婚闹”须有度 莫让习俗变胡闹

2026-04-29 09:16:01 来源:法治网 -标准+

近日,一起“婚闹”事件引发广泛关注。网传视频显示,一名男子被扒去外衣,仅穿着短裤被绑在树上,多人向其身上泼洒酱油、投掷生鸡蛋,现场围观者不断发出笑声和拍照声。视频发布者表示:“活了几十年,第一次见结婚有这种闹婚的,太恐怖了。”对此,大量网友认为该行为已超出正常“婚闹”范畴,涉嫌低俗与侮辱人格。

“婚闹”的初衷是为了活跃婚礼现场气氛,沟通感情传递祝福,而在一些地区接亲闹婚的传统习俗中认为“越闹越喜”,在此观念的影响下,“婚闹”开始变味,逐渐演变成了一场哗众取宠,缺乏边界和底线的闹剧。

恶俗低劣的“婚闹”不仅伤风败俗、影响社会风气、违背社会公德,很容易产生人际矛盾,引发肢体冲突,影响亲朋好友间的感情,得不偿失。更为严重的,还会危害当事人身心健康,甚至闹出人命。“新娘因闹洞房受旁人嘲讽和丈夫猜疑患上精神病后自杀”“新郎遭灭火器猛喷险丧命”“伴娘因‘婚闹’现场过乱被挤坠楼身亡”“伴娘被扒衣猥亵回家后自杀两次未果”,诸如此类的悲剧足以给人敲响警钟。

如此“婚闹”行为,是否突破法律红线了呢?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解读:

一、结婚是人生大事,需要适当的喜庆气氛。但“婚闹”打着活跃气氛的名义,向亲属索要钱财,实施有损当事人尊严或人格的行为,甚至对当事人造成身体伤害,则明显超出道德的界限,触犯法律的红线。行为适当、适可而止是婚庆活动中活跃气氛必须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每位公民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均享有包括人格尊严在内的法定人格权。低俗恶劣的“婚闹”给当事人的人格尊严或身体造成损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单设一编,专门规定保护公民人格权的相关法律条款,体现了现代法治文明对人格权的高度重视和特别保护。

三、近年来,全国多地开展弘扬文明新风活动,抵制低俗“婚闹”,推进移风易俗。民政部门在开展婚俗改革试点工作中,明确把低俗“婚闹”归入不正之风开展整治。提醒那些“婚闹”者,别让“婚闹”过了火,伤了身。低俗“婚闹”行为不仅影响喜庆气氛,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介绍:

孙宏臣,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出版《民法总则精解》《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析与重构》《网络安全法一百问》等专著和著作三本,发表文章十余篇。做过大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商事案件,担任国有企业及多家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多位律师具有法学博士学位,专注于公司商事纠纷、信托、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疑难复杂诉讼纠纷解决。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为发展目标,不断探索、优化独具特色的真正的“一体化管理运营”机制,成为在诸多业务领域有深度实践并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的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编辑:唐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