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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利刃”伤人,行为人应负何种责任?

2026-04-22 12:24:50 来源:法治网 -标准+

连日来,河南焦作沁阳市“13岁男孩骑车路上被绳索割喉”一事持续引发关注。

4月15日,从沁阳市相关部门获悉,经调查,2026年4月4日上午12时左右,沁阳市柏香镇村民黄某宇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一村道上行驶时,被柏香一街村民朱某雨(女,62岁)打玉米所拉绳子勒住脖子,黄某宇随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现已脱离生命危险。目前,当地警方已立案侦查,对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现实中,此类隐形杀手并不少见:风筝线变“割喉索”,遛狗绳化作“夺命绊”,占道晒粮致“人仰马翻”。

公共道路不是自家后院,谁也不能任性妄为。若强求普通人练就火眼金睛,去防备各种隐形凶器,出门岂不成了冒险?某种意义上,公共空间的边界,也是法律与生命的底线。绝不能再用无辜者的鲜血,去为个别人的“方便”买单了。

在公共道路上私拉绳索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该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解读:

一、在公共道路上拉绳,明知可能会造成他人伤害,而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一旦造成法定的损害结果,则构成过失犯罪。本案中,行为人不顾路人危险,私自拉绳造成被害人严重受伤的行为,性质恶劣,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公共道路不是私人地域,其行为必须考虑公共安全。这种只为一己私利,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行为,不仅突破了道德底线,而且也触犯了法律。在农村或者城郊地区,道路晾晒农作物导致车辆事故等类似的行为并不鲜见。公共区域,需要公共道德的约束,更要树立基本的法律意识。明显侵害或可能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都应坚决杜绝。

三、提防“空中利刃”,不应该是受害者的义务,而是潜在行为人的责任。公共道路的放心通行,公共空间的安全保障,抑或高层建筑物下的安心行走,是每个公民的正当合法权益,法律应予保护,他人有义务积极配合,不得妨害。

律师介绍:

孙宏臣,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出版《民法总则精解》《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析与重构》《网络安全法一百问》等专著和著作三本,发表文章十余篇。做过大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商事案件,担任国有企业及多家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多位律师具有法学博士学位,专注于公司商事纠纷、信托、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疑难复杂诉讼纠纷解决。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为发展目标,不断探索、优化独具特色的真正的“一体化管理运营”机制,成为在诸多业务领域有深度实践并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的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编辑:唐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