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跳水运动员全红婵遭遇网络暴力一事引发舆论关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发布声明,表示坚决支持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运动员自身权益。全红婵所在训练中心也向公安机关报警,将通过法律途径坚决追究网暴者责任。
全红婵,中国国家跳水队女运动员,主项为女子10米跳台,曾于2021年和2024年分别获得东京奥运会女子单人10米跳台、巴黎奥运会女子单人10米跳台和女子双人10米跳台项目冠军,是中国奥运历史上最年轻的三金得主。
全红婵此前在接受《人物》杂志采访时曾哽咽落泪,坦言巴黎奥运会后因体重失控和舆论压力“很想退役”,她表示“希望那些攻击我的人,不要再骂我了,不要骂我家里人,也不要骂我朋友,要不然他们都远离我了”。
据媒体报道,全红婵遭网暴事件可能涉及一个微信群,其规模达200余人,群公告明文标注“禁止攻击其他运动员(全红婵除外)”,群内长期存在针对全红婵的侮辱性外号与人身攻击言论。本是用来群聊的社交工具,却异化为公开的侮辱场所。从法律角度看,这并非简单的攻击言论,而是有明确指向的人格侵害。此后,警方迅速处置并公布案情,令该热点事件告一段落,但相关讨论仍在继续。
体育界公认,跳水和乒乓球项目是遭“饭圈”侵蚀的“重灾区”,诸多明星运动员均曾遭到恶意攻击。针对运动员遭受网络暴力的情况,国家体育总局和相关部门曾多次发声,强调抵制畸形饭圈文化,维护运动员合法权益。
那么,网暴者侵犯了权利人什么权利,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律师解读:
一、近年来,体育界的“饭圈”文化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针对某些运动员的褒贬形成对立阵营。喜爱运动明星,本无可厚非,但一旦形成所谓的阵营,甚至相互攻击,就超出了界限。尤其是通过网络社交媒体攻击运动员的行为,更是涉嫌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违法之举。
二、人格权是民法典重点保护的自然人生而就有的权利,这是我国民法典修订过程中的重大突破之一。保护公民人格权,放在了比以往更为重要的位置。知名运动员的人格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任何通过非法手段攻击、污蔑、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都侵害了运动员享有的人格权。
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了民法典规定的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如果性质恶劣,影响较大,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果对被害人的侵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介绍:

孙宏臣,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出版《民法总则精解》《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析与重构》《网络安全法一百问》等专著和著作三本,发表文章十余篇。做过大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商事案件,担任国有企业及多家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多位律师具有法学博士学位,专注于公司商事纠纷、信托、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疑难复杂诉讼纠纷解决。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为发展目标,不断探索、优化独具特色的真正的“一体化管理运营”机制,成为在诸多业务领域有深度实践并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的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编辑:唐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