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清明是市民祭扫先人、寄托哀思的传统时节,但在上海奉贤一处墓园却接连发生墓碑前鲜花离奇失踪的怪事。最近,警方通过无人机巡航,锁定了两名“采花大盗”的作案全过程,让这桩既荒唐又令人愤慨的案件水落石出。
监控画面显示,两名嫌疑人姜某、李某趁无人之际翻墙入园,将墓碑前市民祭扫摆放的鲜花逐一收拢、打包装袋,随后转移藏匿到附近的棚户屋内。民警抓获二人时,其住处已堆满被盗的祭扫花束,经现场清点多达200余束。
据二人交代,他们偷花的目的是将这些鲜花重新包装后,拿到墓园周边再次售卖牟利。目前,两人因盗窃违法行为已被警方依法行政处罚。
案件曝光后,不少网友提出疑问:摆在墓碑前的鲜花,祭扫人已经离开,没人贴身看管,难道不算无主物?拿走售卖也算盗窃吗?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解读:
一、我国法律没有无主物的法律规定,仅有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等的规定。但这些看似“没有所有者”的物并不是无主物。物的主人放置、埋藏或者遗失在某地的物,虽然不在其直接控制和管理之下,但其所有权人并未发生变化。也就是说,物并不因无人看管而成为无主物。只有物的主人以放弃所有权的意思,将其抛弃或者丢弃,物才能成为无主之物。
二、本案中,祭奠故去亲人摆放的鲜花,当然并不属于无主物。鲜花所有权人并没有放弃或抛弃对鲜花的所有权,将鲜花摆放在墓前,是为了表达对故去亲人的追思和怀念。未经所有权人同意,将鲜花打包收拢藏匿的行为,属于违法的盗窃行为。
三、盗窃墓地鲜花,不仅侵犯了祭奠者对鲜花的物权,同时也侵害了祭奠者对逝者的哀思,更是情感上的一种侵犯和伤害。鲜花价值不大,但寄托的情感无价。对于这类“失大义,贪小利”有损社会文明风俗的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
律师介绍:

孙宏臣,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出版《民法总则精解》《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析与重构》《网络安全法一百问》等专著和著作三本,发表文章十余篇。做过大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商事案件,担任国有企业及多家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多位律师具有法学博士学位,专注于公司商事纠纷、信托、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疑难复杂诉讼纠纷解决。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为发展目标,不断探索、优化独具特色的真正的“一体化管理运营”机制,成为在诸多业务领域有深度实践并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的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编辑:唐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