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傍名牌”行为,法律怎么说?

2026-04-01 11:23:44 来源:法治网 -标准+

近日,品牌标识(LOGO)酷似“中国石化”的河北石家庄鹿泉区“中园石化”加油站引发公众关注。

这个“中园石化”的“园”是“花园”的“园”,跟“国”字长得很像。除了“园”字,整个LOGO都和“中国石化”商标的字体一致,唯独这个公园的“园”字采用了特殊写法,看起来就更像“国”字。不仅是字,这个加油站的外观装潢、红底白字的设计,甚至英文字母缩写,都与“中国石化”高度相似。

面对质疑,该加油站老板还以“2010年就完成工商登记、拥有正规营业执照”为由辩解。当地市场监管局已对此立案调查,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处理。目前,加油站已拆除相关字样。

除了石家庄鹿泉区的这家“中园石化”加油站,“傍名牌”现象在加油站行业屡禁不止。多地都出现过“中园石化”“申国石化”“中囤石化”等“傍名牌”现象,中石化、中石油也曾多次发布“打假”提醒。那么,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行政审批手续,能否在商业标识上“搭便车”?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律师解读:

一、商标是指商品流通或提供服务的标识,其核心作用是建立消费者对品牌的识别和信任,同时赋予商标注册人受法律保护的专用权。中国石化作为驰名商标,其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二、本案中,加油站的外观装潢、红底白字的设计,甚至英文字母缩写,都与“中国石化”高度相似,对普通公众足以造成误认,涉事方同时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这种“傍名牌”的行为不仅侵害相关特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一种侵害,必须坚决制止。

三、企业合法登记不是其实施违法行为的“挡箭牌”。合法登记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也必须合规合法。本案中,涉事方以企业合法登记企图回避其实施侵犯商标权和“傍名牌”的法律责任,显然是“自说自话”的错误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应有处罚。

律师介绍:

孙宏臣,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出版《民法总则精解》《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析与重构》《网络安全法一百问》等专著和著作三本,发表文章十余篇。做过大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商事案件,担任国有企业及多家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多位律师具有法学博士学位,专注于公司商事纠纷、信托、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疑难复杂诉讼纠纷解决。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为发展目标,不断探索、优化独具特色的真正的“一体化管理运营”机制,成为在诸多业务领域有深度实践并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的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编辑:唐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