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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冲动情绪“抢走”你的方向盘

2026-03-25 13:06:19 来源:法治网 -标准+

近日,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的一纸警情通报,让持续引发关注的“路虎1分钟别停奔驰8次致追尾”一事有了实质性进展。通报称,警方已将其立为刑事案件,并依法对路虎车主孙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去年12月,长春市民吕先生在驾车过程中,遭遇一辆黑色路虎在路况畅通的情况下,于短短1分钟内连续8次急刹别停,最终导致追尾事故,车辆受损严重。

恶意别车是对公共安全的公然挑衅,更是对法律底线的粗暴践踏,于法不容。“路怒”行为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拘留、罚款;重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危险驾驶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无论是谁,只要触犯了法律,就必须付出应有的代价,接受法律严惩。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他人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律师解读:

一、公共道路驾车要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不得故意挑衅其他车辆驾驶人员或者实施其他可能危害驾驶安全的危险行为。“路怒”者往往因为一时情绪激动,做出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不仅是对自己安全不负责任,更是对他人甚至公共安全的侵害。

二、截至2025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约为4.69亿辆,其中汽车约3.66亿辆,驾驶人约5.59亿人。每天都有大量的人员和车辆参与到道路交通行为中。道路交通安全无小事,切莫因一时之气而做出过激行为,如果一不小心造成交通事故,可能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可挽回的物质损失和身体伤害。到那时就悔之晚矣!

三、我国法律对以“路怒”为特征的各种危险驾驶行为给予严厉的法律惩罚,目的是规范驾乘人员的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如果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律师介绍:

孙宏臣,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出版《民法总则精解》《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析与重构》《网络安全法一百问》等专著和著作三本,发表文章十余篇。做过大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商事案件,担任国有企业及多家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多位律师具有法学博士学位,专注于公司商事纠纷、信托、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疑难复杂诉讼纠纷解决。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为发展目标,不断探索、优化独具特色的真正的“一体化管理运营”机制,成为在诸多业务领域有深度实践并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的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编辑:唐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