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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短剧“蹭脸”明星构成侵权吗

2026-03-19 13:42:12 来源:法治网 -标准+

打开手机上的视频软件,一条条AI短剧接连刷屏,AI“演员”随之进入大众视野。日前,AI短剧《京华风云》男主因“撞脸”肖战主演的角色形象,引发争议。此后,部分剧集采取局部打码、改名“霄战”等方式规避可能的责任,目前涉事短剧已下架。

当前,随着生成式AI技术的飞速发展,AI制作的真人类微短剧数量持续攀升。相较于传统影视拍摄模式,AI生成视频在制作成本、创作门槛方面具备显著优势,创作者仅需依托少量素材,就能生成完整的剧情内容。然而,当技术大幅降低创作门槛的同时,围绕肖像权、著作权以及AI训练数据来源的法律争议也逐渐浮出水面。

那么,AI技术生产与演员形象相似的短剧,是否涉及侵权呢?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律师解读:

一、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每个人对自己的肖像均有民法上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民法典明确规定不得利用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二、利用他人肖像,尤其是未经许可利用名人肖像获利的行为,不仅承担肖像权的侵权责任,还要赔偿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利用AI制作短剧侵犯名人肖像的,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下架相关视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AI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提高工作效率,但不能利用AI进行违法活动,否则相关自然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AI平台企业也要在技术上加强防范,通过技术手段杜绝此类非法行为的发生。

律师介绍:

孙宏臣,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出版《民法总则精解》《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析与重构》《网络安全法一百问》等专著和著作三本,发表文章十余篇。做过大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商事案件,担任国有企业及多家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多位律师具有法学博士学位,专注于公司商事纠纷、信托、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疑难复杂诉讼纠纷解决。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为发展目标,不断探索、优化独具特色的真正的“一体化管理运营”机制,成为在诸多业务领域有深度实践并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的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编辑:唐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