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视频在网上流传,视频中有人在广东佛山往河中“放生”亚克力板。佛山大沥镇河长办工作人员称确有此事,投放为当地“习俗”一类的个人行为,投放位置是一条水道,以后清淤时会打捞。如果再有投放此类物品,后期不排除会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该工作人员也呼吁,希望大家不要有类似行为。
消息一出,不少人啼笑皆非又倍感无奈。新春佳节,不少地区流传着正月初八“放生祈福”的习俗,期望通过放生祈求来年顺遂。但近些年,不少放生相关的新闻令人“大开眼界”。有人曾“放生”矿泉水、馒头、苹果……更是不时出现放生毒蛇、蟑螂等“奇葩放生”行为。一直以来,“奇葩”放生现象屡遭抨击,这种盲目放生不仅对生物无益,而且危害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甚至可能违反法律。
那么,我国法律对于“放生”活动有何规定呢?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引导动物放生活动的通知》明确,禁止危害生态系统和存在疫病传播风险等放生活动。对放生外来物种、杂交种、病残个体,以及在居民生活区,自然保护地、重要水源涵养区等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濒危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及法律法规禁止放生的其他区域的放生活动,一律予以禁止。
律师解读:
一、放生活动,本是寄托人们的美好心愿的慈善活动。近些年来,放生活动越来越多,放生的标的也千奇百怪,从河中的鱼类,到飞禽走兽,无所不包。有些具有危险性的野生物种也被放生,对自然环境和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二、我国对于放生活动,有明确的相关规定。科学开展野生动物放归自然活动,是促进野生动物种群恢复、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手段。社会公众盲目放生活动不仅导致动物非正常死亡及疫源疫病传播风险,干扰当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还可能造成外来物种入侵、破坏生态平衡。
三、在民间放生诉求强烈的地方,可根据当地自然分布的物种种类、生境状况、放生习俗和保护管理要求,经科学评估后确定允许放生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和放生地点,明确放生陆生野生动物健康要求,在落实巡查、监测等管理措施的前提下,放生适宜种类的陆生野生动物健康个体。
四、社会公众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放生活动的,应当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主动向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报告放生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并接受监督检查,水生生物原则上应来源于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严禁从网络平台、农贸市场或观赏鱼市场等渠道购买放生水生生物。放生可能影响自然环境或者危害生态安全的物品的,应严格限制或禁止。
律师介绍:

孙宏臣,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出版《民法总则精解》《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析与重构》《网络安全法一百问》等专著和著作三本,发表文章十余篇。做过大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商事案件,担任国有企业及多家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多位律师具有法学博士学位,专注于公司商事纠纷、信托、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疑难复杂诉讼纠纷解决。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为发展目标,不断探索、优化独具特色的真正的“一体化管理运营”机制,成为在诸多业务领域有深度实践并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的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编辑:唐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