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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奖活动被指“图文不符”引争议

2026-01-21 10:47:40 来源:法治网 -标准+

近日,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帖称,其朋友参与了某知名运动品牌官方微博发布的工装羽绒服广告抽奖活动,本以为奖品是羽绒服,最终收到的却是一个手掌大小的迷你羽绒服挂饰。

在该品牌官方微博看到,这条引发争议的抽奖活动发布于2025年12月5日。文中称,12月期间积极参与该品牌微博互动,即有机会获得惊喜好礼,该博文还配发了一张羽绒服的图片。

而网友晒出的实际奖品图片显示,所谓的“惊喜好礼”是一个黑色迷你羽绒服挂饰。对此,该品牌官方客服工作人员称,根据活动规则,中奖者会获得相应礼品,礼品可能是随机发放的。具体以官方发布和实际收到为准。对于配图是羽绒服但奖品是挂件的问题,该工作人员解释称,这是对应商品的活动,若未写明具体礼品则为随机发放。

促销活动中,商家发布的广告中,“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官方发布和实际收到为准”及相似的说法频繁出现。在发生争议时,经营者凭此说法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对此,我国法律法规有何规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三)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等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律师解读:

一、诚信经营是商家赢得消费者信任和良好商誉的基本要求。有些商家却为了短期销售业绩,采用虚假或者欺诈的方法,诱导消费者参与有奖销售,而实际上根本没有所谓的奖项。他们虽然取得了暂时的销售业绩,但却伤了消费者的心,也触犯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无异于“饮鸩止渴”“杀鸡取卵”。

二、“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作为消费者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我们具有权利意识,充分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才能切实发挥作用。

律师介绍:

孙宏臣,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出版《民法总则精解》《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析与重构》《网络安全法一百问》等专著和著作三本,发表文章十余篇。做过大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商事案件,担任国有企业及多家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多位律师具有法学博士学位,专注于公司商事纠纷、信托、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疑难复杂诉讼纠纷解决。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为发展目标,不断探索、优化独具特色的真正的“一体化管理运营”机制,成为在诸多业务领域有深度实践并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的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编辑:唐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