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5日,一则“大货车出事故被多人哄抢货物”的视频在网络流传,引发热议。据视频发布者称,当日早晨,河南周口鹿邑县一路口,一大货车发生事故后,现场有人开始哄抢货物,场面十分混乱。
12月26日,鹿邑县相关部门介绍,12月25日6时5分,李某驾驶货车在沿214省道自南向北行驶到鹿邑县张店镇孙庄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拉砖车相撞,双方车辆受损,货车上装载的香皂、洗头膏、洗发液等日化用品部分散落路面。事件发生后,张店镇政府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现场维护秩序,迅速控制局面。目前,公安部门将被群众拿走的日化用品全部追回,治安拘留5人,并对相关群众进行批评教育。
就在近日,另有媒体报道了一则新闻,在河南商丘永城市沱滨街道一处空地,大量包装完好、并未拆封的全新手机壳被遗弃在荒野之中,随即引发周边居民专门驱车前往捡拾。有市民称,他特地从市区开车过去,“现场无人管理,我捡了大约50个。”12月25日,沱滨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已有工作人员到现场清理完毕,目前正在查找丢弃手机壳的人员。
两则新闻看似都是“贪小便宜”的行为,实则涉及“捡拾”与“哄抢”的法律界限,两者该如何分清呢?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律师解读:
一、出现哄抢行为或是“法不责众”心态作祟。有人认为,当某一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该行为含有一些不法因素,法律对其也难予惩戒。但“法不责众”观念在法律面前不成立。即使多人参与违法,每个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交通事故现场的散落货物并非无主物,未经货主同意擅自拿走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对于被明确抛弃的物品(如垃圾、废弃物),拾取行为一般合法,但需确认物品确已被抛弃(如丢弃在垃圾桶、公共空地且无人管理),且拾取行为不能影响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律师介绍:

孙宏臣,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出版《民法总则精解》《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析与重构》《网络安全法一百问》等专著和著作三本,发表文章十余篇。做过大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商事案件,担任国有企业及多家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多位律师具有法学博士学位,专注于公司商事纠纷、信托、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疑难复杂诉讼纠纷解决。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为发展目标,不断探索、优化独具特色的真正的“一体化管理运营”机制,成为在诸多业务领域有深度实践并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的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编辑:唐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