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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盗摄热映电影,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25-12-17 14:45:35 来源:法治网 -标准+

电影《疯狂动物城2》自上映以来刷新了中国影史进口动画片票房冠军等多项纪录。然而,影院里一种现象也很“疯狂”,那就是偷拍盗摄。

偷拍盗摄一般是指利用摄像或录屏软件进行拍摄和录制屏幕播放内容,并将录屏画面记录在特定载体上的行为。

在影院内偷拍盗摄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源于利益驱动的盗版行为。据媒体此前报道,在一些二手平台上,盗版商家明目张胆地售卖《疯狂动物城2》电影资源,并标注“高清画质、可投屏”“完整时长+双盘秒发”“国语+中英双字幕”等。这些商家将标价设置在0.01元至4元之间,许多商品销量显示已超1000份,多的甚至超过4000份。还有一类偷拍盗摄者并非想出售偷拍盗摄的内容牟利,而是流量驱动。在社交媒体平台搜索“疯狂动物城2”,就会出现很多偷拍盗摄画面,其中大部分涉及关键剧情,还有的是彩蛋部分。某些偷拍盗摄者认为,在社交媒体分享电影片段并不算侵权。

那么,偷拍电影画面出售或发社交媒体平台是违法行为吗?这种行为可能违反哪些法律呢?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律师解读:

一、偷拍盗摄是未经许可拍摄放映中影片、侵犯版权方权益的违法行为。若只是为个人留念或简单评论,仅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媒体发布非关键剧情的照片,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二、如果整段剧情或者整部电影录制,则构成侵犯电影制作者的著作权。如果用于经营牟利,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则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三、电影产业是典型的创意密集型产业,一部影片从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到发行放映,往往需要数百人团队数年投入,耗费数千万乃至数亿元资金。偷拍盗摄行为直接冲击产业核心利益,若“偷拍横行、盗版泛滥”成为常态,投资方将因风险过高缩减影视投入,编剧、导演、演员等创作者的劳动价值无法得到合理回报,最终导致优质内容供给萎缩。严格保护著作权能让创作者和投资方获得稳定预期,推动艺术探索和创作,繁荣电影文化产业。

律师介绍:

孙宏臣,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出版《民法总则精解》《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析与重构》《网络安全法一百问》等专著和著作三本,发表文章十余篇。做过大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商事案件,担任国有企业及多家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多位律师具有法学博士学位,专注于公司商事纠纷、信托、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疑难复杂诉讼纠纷解决。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为发展目标,不断探索、优化独具特色的真正的“一体化管理运营”机制,成为在诸多业务领域有深度实践并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的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编辑:唐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