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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区域加装“私家监控”,个人安全与他人隐私需平衡

2025-12-10 13:45:19 来源:法治网 -标准+

“几点出门、几点回来,甚至亲戚朋友来家里,邻居全都知道!我的隐私彻底没了!”

近日,家住上海浦东新区某小区的黄先生称,自家所在单元的公共区域已经配备了物业监控,但楼下住户却额外加装“私人监控”,探头直接对准电梯口,将他一家人的日常行踪全程记录,让他倍感不安。

黄先生所住的是叠拼户型,一个单元共4户人家,上叠2户、下叠2户,共用一台电梯。黄先生回忆,两个月前,他发现一楼住户在地下车库入户厅和1楼公共走道内,各装了一台半球式监控探头。

这两个探头不光能拍自家门前,还能清晰扫到电梯口,我和家人每天上下楼、开车出入,行踪全被记录下来。更让黄先生忧心忡忡的是,若这些监控还附带语音采集功能,“视频+语音”的双重监控会让他连“讲话自由”都失去。

“推测1楼该户住户可能是出于防盗考虑才加装监控。”该小区物业负责人表示,物业的公共监控录像可保存30天,会自动覆盖旧录像,但对于该户人家私人监控的录像保存时长、是否上传云端等情况,物业并不清楚。

对此,属地居委会在接到黄先生的投诉后,第一时间介入调解,但一楼住户态度坚决,不愿拆除监控。目前,黄先生坚持要求拆除,但对方拒绝配合,调解陷入僵局。

随着科技发展,图像采集设备日益普及,但“技术便利”不能突破“法律底线”,个人安全保障与他人隐私保护需要平衡。那么,公共区域私装监控是否越界,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的要求,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未设置显著提示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非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收集到的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

律师解读:

一、加装“私人监控”违反公共区域监控安装的专属权规定。小区地下车库入户厅、公共走道这类公共区域的监控系统,应由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物业等单位按标准建设。除政府相关部门和物业这类特定主体外,其他个人并无在该区域安装监控的权利。一楼住户作为普通个人,擅自加装监控,明显违背了这一规定。且该小区原本已配备了合理覆盖的公共监控,完全能满足安全保障需求。

二、超出合理限度,侵犯他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电梯口、公共走道虽属公共区域,但却是住户日常出入住宅的必经之地。一楼住户的监控能清晰拍摄到黄先生一家及其他住户的上下楼、开车出入轨迹,还能记录访客情况,属于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和个人信息。同时这种无差别的持续监控,会让邻居时刻有被注视的心理压迫感,可能会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禁止的“拍摄、窥视他人的私密活动”的情形。

三、监控设备如果具有录音功能,则存在额外侵权风险隐患。黄先生担忧监控若附带语音采集功能会丧失 “讲话自由”,这种担忧并非多余。若监控真具备该功能,会进一步侵犯住户的隐私。而且这些由个人掌控的监控视频,还存在被非法传播、泄露的风险,一旦发生此类情况,会对住户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四、法院相关判例在平衡个人安全需求与他人隐私保护时,明确确立了隐私保护优先的原则,并会着重考察安装监控是否超出了“保护自身安全”的必要限度。若不能调解,可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除监控设备,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介绍:

孙宏臣,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出版《民法总则精解》《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析与重构》《网络安全法一百问》等专著和著作三本,发表文章十余篇。做过大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商事案件,担任国有企业及多家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多位律师具有法学博士学位,专注于公司商事纠纷、信托、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疑难复杂诉讼纠纷解决。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为发展目标,不断探索、优化独具特色的真正的“一体化管理运营”机制,成为在诸多业务领域有深度实践并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的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编辑:唐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