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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探险被“双惩”,给任性“驴友”敲警钟

2025-11-26 15:15:39 来源:法治网 -标准+

开创“又罚人又追钱”的先例,江西省首例违规探险“双惩”案例近日落地。针对庐山“9·27”驴友野游救援事件,当地政府依法依规向被困“驴友”追偿7.4万元救援费用。此前,该野游活动组织者已被行政拘留10日。

事件详情显示,日前,11名“驴友”前往庐山未开放区域“四峰涧”探险,其中1名“驴友”在攀爬过程中从悬崖壁坠落,不幸身亡,其余10名“驴友”立即向外界求援。当地政府火速集结120余名救援人员,经过一天一夜的野外搜寻,将8名被困人员送至安全地带,另外2名人员自行返家。

考虑到救援行动动用了大量公共资源,当地决定依法追偿7.4万元救援成本费用。截至11月17日,其中9名“驴友”的追偿费用已执行到账,还有1名“驴友”的追偿费用正在执行中。

对违规探险者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双惩”,令众多网友拍手叫好,不少网友表示“支持严惩!”“建议全国推广”。

近些年,随着户外探险持续升温,一些“驴友”无视警告、专门向未开放区域“发起挑战”的违规探险屡见不鲜:有人徒步前往未知路线迷路,有人违规穿越禁区时遭遇失温,还有人为了“出片”到未开放的悬崖绝壁“打卡”时受困……以前,大部分救援队基于人道关怀,采取的是无偿救援做法。然而,公共资源不该被一些任性的“驴友”恣意挥霍。这种任性的“冒险”行为,更不应该大行其道。

那么,“驴友”及其组织者,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解读:

一、这起“双惩”案例极具教育意义,各地可通过官方媒体、景区公告栏、短视频平台等渠道,对案例进行详细解读,清晰传递“谁违规,谁买单”的信号,打破部分人“出事有政府兜底”的侥幸心理。

二、联合户外探险协会等组织,开展合规探险科普活动。比如宣传合法合规的探险路线、必备的安全装备和应急技能,告知公众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的风险及法律后果。引导探险爱好者树立“探险不是冒险,自由需守规则”的理念,从根本上减少因认知不足或盲目追求刺激导致的违规行为。

三、规范救援费用追偿,兼顾公平与人性化。一方面,建立透明的费用核算机制,明确救援人员劳务费、装备租赁费、后勤补给费等可追偿的范围,避免费用标准模糊引发争议,同时也可以设立仲裁机制,应对被救助者对费用的异议;另一方面,坚持政府救援的公益性质,比如对经济困难的违规者,可探索费用分期缴纳等方式,既守住“违规担责”的底线,也避免因过度追责导致当事人隐瞒险情,酿成更大悲剧。

律师介绍:

孙宏臣,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出版《民法总则精解》《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析与重构》《网络安全法一百问》等专著和著作三本,发表文章十余篇。做过大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商事案件,担任国有企业及多家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多位律师具有法学博士学位,专注于公司商事纠纷、信托、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疑难复杂诉讼纠纷解决。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为发展目标,不断持续探索、优化独具特色的真正的“一体化管理运营”机制,成为在诸多业务领域有深度实践并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的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编辑:唐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