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多岁的张某系肢体二级残疾人,常年患病、医疗负担沉重。为缓解经济压力,他将名下房屋的地下室口头出租给刘某个人居住,然而刘某在租住期间始终未支付租金,张某多次催讨,对方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催收无果。后来,张某通过微信与刘某对账,刘某书面确认共拖欠租金12400元,并承诺“暂时不在威海,想继续租用,待返回后一并结清”。但此后刘某失联,既不支付租金,也未腾退房屋,张某多次催告均无回应。租金无法收回,医疗费用又迫在眉睫,张某焦虑不已,夜不能寐。

张某迫于无奈,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家人陪同下,来到威海市环翠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见其情况特殊,立即启动为重点群体设立的“三优服务”(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经审核,张某没有收入,属于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援助中心当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随即指派经验丰富的李佳倩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与张某及其家属沟通,详细了解案情,耐心讲解民法典中关于房屋租赁的法律规定,梳理微信对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并连夜撰写起诉状,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因诉前调解未成功,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转为正式立案。在正式立案后,代理律师再次联系被告刘某进行沟通,充分向刘某说明本案事实及证据情况,为其讲解刘某不支付房租需要承担的责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对双方纠纷进行二次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受援人张某已将案涉房屋租赁给被告刘某,双方因此达成口头租赁合同,刘某因此取得房屋使用权,受援人张某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合同约定,刘某应依约支付房屋租金。
在承办律师的不懈调解下,刘某最终履行义务,通过微信将12400元租金全额支付给张某,并委托朋友协助完成房屋腾退交接。张某随后向法院申请撤诉,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收到租金后,张某激动地表示:“多亏法律援助,我的医药费才有了着落!”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维护高龄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法律援助中心通过“三优服务”为受援人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支持,承办律师充分考虑高龄残疾人身体虚弱、不便长期诉讼的实际情况,摒弃“为诉而诉”的思路,积极搭建沟通桥梁,多次与纠纷相对方耐心协商,精准释法说理,最终通过非诉讼调解方式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实现纠纷快速化解,既有效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援助在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方面的重要作用。(山东省威海市司法局 作者 李佳倩 王焕云)
编辑:唐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