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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组织法修改如何保障民主权利?

2025-10-24 16:37:26 来源:封面新闻 -标准+

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发言人记者会。发言人王翔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两部法律草案修改,进一步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证村(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基层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王翔表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发展基层民主、巩固基层政权中发挥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群众自治创新更加活跃,基层自治活力进一步增强,充分彰显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真实性、广泛性和有效性。修改完善村(居)委会组织法,是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大力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

王翔介绍,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完善基层直接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这两部法律草案的修改,进一步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证村(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一是,在总则中明确居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二是,总结各地换届选举工作做法,完善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充实完善选举程序;三是,完善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民主协商的事项、主体、协商形式和程序以及协商结果的落实;四是,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机制,完善村(居)务公开制度,设立居务监督委员会,增加对居委会主任开展民主评议、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据介绍,6月27日至7月26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共收到226人次提出的410条意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共收到396人次提出的2017条意见。

王翔表示,村(居)委会组织法的修改工作还得到了全国人大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大力支持。本届以来,刘爱英、陈东海、林华忠、陈春芳等8位代表领衔提出了10件关于修改完善村委会组织法、居委会组织法的议案,110位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审议,翟志海等74位全国人大代表、齐秀敏等72位全国人大代表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分别提出对两部法律草案的意见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邀请盛弘、马化彬、曹琛、陈保超、邢卫兵等全国人大代表参与有关立法专题调研和座谈。上海虹桥、天津小白楼、重庆沙坪坝、浙江丽水等37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积极组织意见征询活动,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草案二审稿主要修改内容中,关于“关心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协助调解物业纠纷”等规定,就是吸收采纳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建议的具体体现。

(记者 代睿)

编辑:唐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