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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谈法 | 景区摄像头“跟拍”,是否侵犯个人信息?

2025-09-03 16:08:03 来源:法治网 -标准+

暑假期间,各地景区推出了丰富多彩的游览活动。当游客在景区河道上漂流溅起水花、在过山车上飞驰激动尖叫,在山水林野间漫步前行时……不用自己拍摄剪辑,花十几元就可以获得一份记录旅行“精彩瞬间”的短视频,你是否会动心?

据了解,以往景区抓拍游客后出售照片的商业模式已逐渐“过时”,如今拍摄服务正升级为“全程跟拍+自动生成短视频”。在北京一旅游景区走访时发现,沿路有许多写有类似内容的宣传广告牌。这些广告牌提示着园内多处有摄像头正在拍摄,并附有一个小程序二维码。

扫码进入小程序后,游客需按要求完成人脸识别,随后小程序会自动比对查找出近期景区所摄视频素材中属于该游客个人的片段,花费15元便可以获得一份剪辑、包装好的短视频。对于这项服务,不时有游客在广告牌前停留扫码,查看游玩过程中属于自己的“精彩瞬间”。

随处拍摄、自动剪辑、扫码购买……对于有拍摄需求的游客而言,这项便利的服务无疑提升了体验感,但同时不应忽视的是,记录“精彩瞬间”的摄像头,也可能是监控追踪每个人的一双双“眼睛”。那么,景区这种未事前告知就对游客拍摄是否合法合规呢?

法律规定: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取得个人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应当在存储、使用、转移、披露等方面制定专门的处理规则,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外,人脸信息应当存储于人脸识别设备内,不得通过互联网对外传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脸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依法合理确定人脸信息采集区域,并设置显著提示标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公共更衣室、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中的私密空间内部安装人脸识别设备。

律师解读:

一、面部识别信息作为重要的个人敏感信息,我国法律法规加强了保护措施。2025年6月1日实施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就是保护个人面部数据信息的有力保障。该办法明确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特别是对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保护,强化了对个人信息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二、在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进行人脸识别,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并设置显著提示标识。非因公共安全之必要,不能在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如果是为了商业利益或者其他目的,安装摄像头并进行人脸识别,是违法行为。

三、技术的发展进步,尤其是人工智能等高科技的进步,为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的权利保护提出全新的课题。人脸识别技术应用需要设立安全规范,划定应用红线,通过比例原则、告知-同意处理模式、事前评估程序、分级备案机制等,促进人脸识别应用技术在法治轨道上运行,防止技术过度化应用给社会造成损害,平衡技术应用与权利保护的关系。

律师介绍:

孙宏臣,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出版《民法总则精解》《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析与重构》《网络安全法一百问》等专著和著作三本,发表文章十余篇。做过大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商事案件,担任国有企业及多家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法律顾问,专注于公司商事纠纷、信托、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疑难复杂诉讼纠纷解决。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为发展目标,不断探索、优化独具特色的真正的“一体化管理运营”机制,成为在诸多业务领域有深度实践并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的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