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网友在参观上海玻璃博物馆时发现,发生在12年前的“熊孩子”损毁展馆艺术品的监控录像,被博物馆制作成视频在损毁的展品旁循环播放。

博物馆循环播放的视频
据上海玻璃博物馆工作人员证实,被损毁的玻璃艺术作品名为《天使在等待》,博物馆保留了其破损状态,在馆里永久保存。工作人员介绍,事发于2013年9月7日,两名四五岁的男孩翻越展区围栏,用手拉扯作品,导致左侧翅膀断裂。当时的监控录像显示,现场有家长在一旁拍照,并未能及时上前制止孩子的行为。

被破坏的艺术品
此后,馆方将监控录像制作成视频,在损毁的展品旁一直循环播放。博物馆工作人员说,这样做主要是进行警示教育,提醒公众艺术保护的重要性。
但对于未成年人来讲,这样的警示视频连续播放12年是否合理合法呢?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一)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二)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三)个人撤回同意;(四)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律师解读:
一、未成年人需要特殊的保护。一般情况下,对未成年人有消极或负面影响的信息,都需要进行特殊的处理。上海玻璃博物馆在制作播放未成年人破坏展览品的视频时,应将未成年人的面部特征及其他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未进行处理的,侵害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权利,也涉嫌违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二、博物馆将未成年人损毁展览品的视频等相关个人信息在公众场合循环播放12年,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事实上也侵害了该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一个人或者企业,因为过去一次或偶尔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就被无限期地当作“典型教材”反复播放,这显然与其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危害不相适应,对于该行为人也是不公平的。
三、国外有关信息保护法律规定了“被遗忘权”。“被遗忘权”是指公民在其个人数据信息不再有合法之需时要求将其删除或不再使用的权利,如当时使用其数据信息是基于该公民的同意,而撤回了同意或存储期限已到,则其可以要求删除或不再使用该数据信息。我国法律尚未规定此项权利,建议在今后个人信息立法修改中予以完善。
律师介绍:

孙宏臣,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出版《民法总则精解》《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析与重构》《网络安全法一百问》等专著和著作三本,发表文章十余篇。做过大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商事案件,担任国有企业及多家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法律顾问,专注于公司商事纠纷、信托、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疑难复杂诉讼纠纷解决。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为发展目标,不断探索、优化独具特色的真正的“一体化管理运营”机制,成为在诸多业务领域有深度实践并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的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