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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条件让继子代持?继父诉请要回海南一套房产所有权败诉

房屋未登记 不具有所有权

2025-08-15 15:40:32 来源:《法治时报》 -标准+

六旬母亲因病去世,不料却留下房产“争夺战”。一场继父与子女之间的房产之争,法院该如何判决?已交付但尚未过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归谁?近日,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案情:继父与继子为房屋归属打官司

七旬老人黎文涛与吴梅2015年相识后恋爱,两年后登记结婚。

婚后,黎文涛与吴梅商量在海南买房用于养老。黎文涛与吴梅当时的条件均不符合海南购房政策要求,便决定由吴梅的儿子周昊代持,全款买下位于文昌市清澜开发区某项目的一套房子。

黎文涛称,为了让周昊符合海南的购房资格,夫妻俩从2020年起就为周昊缴纳社保及个税等。2023年1月,吴梅因病去世。

黎文涛认为,他们夫妻俩与周昊之间是房屋代持合同关系。因此,黎文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昊协助自己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自己。

周昊称,因客观原因,该房屋并未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还未实际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对于代持该房屋情况,周昊矢口否认。

“我母亲在婚前就积累了上千万资产,退休前是某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对财产的保护本身就有高度的敏感性。”周昊称,母亲与黎文涛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就全款购买了该房屋,可见母亲并不想与黎文涛有任何经济上的牵扯。

“而且,这套房屋的房款,有一部分是我找银行抵押贷款的,该贷款目前由我偿还。黎文涛未支付任何购房款,因此对房屋不存在任何权利。”周昊说。

法院:房屋未登记,驳回诉请

文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因不动产归属争议,从而引发的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昊在签订房屋《认购书》后,已于2020年10月交付5万元。同年12月,吴梅付清房价余款110多万元,目前已交房。

案件承办法官介绍,由于涉案房屋是预售商品房,直至庭审结束,该房屋的所有权尚未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院认为,周昊与开发商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只有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后,才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不经登记,法律不认为发生了房屋所有权的变动。

“也就是说,因该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周昊对该房屋享有的是合同权利,而非所有权。”承办法官介绍,因此,黎文涛就该房屋请求确认权利缺乏法律依据,被文昌市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说法:未对房屋登记,不算真正拥有房子

“该案中,简单来说,就是房屋没登记,就不算真正变更所有权。”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瑾表示,周昊因客观原因,没有对房屋进行登记,就不算真正拥有房子。黎文涛想对该房屋主张权利,自然也是没有法律依据。这也是法律通过登记制度,明确物权归属、维护交易秩序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确立的‘登记生效原则’,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铁律’。”刘瑾告诉记者,这就意味着,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并非以“签订合同”“实际占有”或“付款”为标志,而是以依法完成登记为最终生效条件。

“在日常不动产交易过程中,要时刻谨记,签约不等于万事大吉。”刘瑾提醒,“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仅意味着双方产生合同义务,但不等于物权变动。买房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过户时间、违约责任,避免因开发商拖延登记而陷入被动。”

刘瑾建议,无论新房还是二手房买卖,完成不动产权属登记是取得房产所有权的唯一途径。即便因政策、开发商原因暂时无法登记,也应留存好付款凭证、合同等证据,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房产过户或赔偿。

“法律只认‘登记’这张‘身份证’,无论合同再完美,不登记,仍难获物权保护。”刘瑾提醒道。(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2025年8月15日《法治时报》记者 杨晓晖)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