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网友在社交平台贴出了一则某电商公司《关于加班的通报表扬》。表扬信中显示,有员工7月份加班159.96小时,平均下班时间为23点12分。

据称,这是该电商公司内部定期发布的加班通报表扬“红名单”。名单上的员工因“具有高度责任感、默默无私加班奉献”上榜。在通报表扬的末尾,该公司号召全体员工以他们为榜样,学习他们爱岗敬业和无私奉献的精神。
这份通报表扬信引发了网友的关注和讨论。该电商公司工作人员在回应时称,公司并非强制加班,主要看自身工作情况,尤其是运营岗位相对比较忙碌,所以会比其他岗位的加班情况更多,并称:“如果是申请加班会有加班费,自己主动加班没有申请的话,是没有加班费的。”
对此,有网友评论“这不像是表扬榜,更像是羞辱榜,加那么晚啥也没有”,还有人评论“公司这是明显的PUA,不会真有员工上当吧”。
那么,员工自愿加班,公司不给加班费违法吗?关于加班费的相关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律师解读:
一、劳动者主动延长工作时间且无强制的情形下不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不违法。但用人单位通过制度安排或隐性手段迫使的“自愿加班”则构成违法。
二、未经公司审批的“加班”不给加班费,一般情况下也是合理的。如果虽未经公司审批,但加班工作属于日常工作之外的内容,且由公司安排或组织完成,应该也算作加班。劳动者主张加班,应提供工作邮件、微信记录、工作具体时间及内容等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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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开展的这几种工作,通常无法被认定为加班:(1)未付出实质性劳动的工作;(2)工作时间之外参加接待、团建等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工作;(3)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值班。(4)劳动者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在工作时间完成岗位工作,在非工作时间自发继续开展岗位工作的,不属于加班。
【以上内容部分参考: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王鹏律师文章观点】
律师介绍:

孙宏臣,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出版《民法总则精解》《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析与重构》《网络安全法一百问》等专著和著作三本,发表文章十余篇。做过大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商事案件,担任国有企业及多家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法律顾问,专注于公司商事纠纷、信托、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疑难复杂诉讼纠纷解决。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为发展目标,不断探索、优化独具特色的真正的“一体化管理运营”机制,成为在诸多业务领域有深度实践并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的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