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4年8月22日开始实施,该司法解释明确,针对知假买假的案件,要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那么,什么是合理的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呢?对于知假买假后要求“退一赔十”的案件,法院该怎么判?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2024年5月9日,原告丁某在A商店购买两箱酒,花费1080元,扫描防伪二维码无法得到核验结果。丁某以购买的酒为假酒为由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后又向宛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商店退还货款1080元并支付赔偿金1.08万元。
宛城区法院查明,2024年5月9日当天,丁某在B商贸店购买了同品牌酒,共两箱零三瓶;第二天,丁某在C商店购买同品牌酒两箱。之后,丁某在其他法院均提起诉讼,要求B、C两家商店“退一赔十”。
宛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A商店未能提供酒的合法进货来源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消费108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酒并非生活必需品,日常消耗量不会太大,普通消费者不会在短期内多次大量购买,原告购买酒的频次、数量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故10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综合考虑,宛城区法院酌定以两瓶酒的价款(180元)为基数计付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8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权利,旨在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若肆意把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作为牟利的手段,企图获得不当利益,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商家正常经营,还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诚信社会的建设。
在日常消费过程中,应理性维权,知假、辨假但不买假,如遇到制假售假行为,应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问题,同时需要兼顾诚信原则,切勿滥用权利。商家应合法合规经营,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审查责任,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5年7月31日《河南法治报》记者 王海锋 通讯员 李亚瑾)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