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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拒绝录用通知遭“封杀威胁”,应届生权益如何保障?

2025-07-30 15:53:22 来源:法治网 -标准+

近日,一名应届生因拒绝某公司offer(录用通知),遭HR以“没有契约精神”为由威胁业内封杀,引发网络热议。

该应届生在网上发布了一则“拒绝offer要被‘封杀’”的求助帖,称自己是2025届应届毕业生,在网上投了多份简历。其中,南京的一家公司HR联系了他,在沟通过程中,他了解到该公司工资月底才会发放,上班的地点也距离住宿地比较远,于是就拒绝了公司offer,此时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然而,上述公司的HR却在回复中表示:“意料之中,你在boss上各种撒网,没有契约精神,没有诚信,我们业内会广而告之你这样的。”

法律早已明确,在未签合同前,offer只是“邀请”,可不是卖身契。企业发offer相当于“发出邀请”,求职者拒绝则属于“不接受邀请”,双方根本未建立契约关系。应届生因薪资发放晚、通勤远等合理考量拒绝offer,本是求职市场的正常选择。HR强扣“失信”帽子,既错用法律概念,更暴露专业素养缺失。

HR威胁“封杀”已踩法律红线。若HR真在行业群散布求职者“不诚信”,不仅侵犯他人名誉权,更直接践踏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具体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律师解读:

一、Offer在法律上一般具有要约的性质,通常会明确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薪资待遇、合同期限、试用期、入职时间等关键信息。而实践中并非每份offer都是“具体确定”的,大部分offer可能更类似于要约邀请,旨在邀请求职者发出订立劳动合同的要约。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前,求职者拒绝offer不构成违约,更不存在“失信”行为。本案中HR混淆“要约邀请”与“合同义务”,是对法律概念的误用。

二、HR威胁“业内封杀”构成多重侵权。首先,侵犯了名誉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的名誉权侵权要件;其次,侵害了自主就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明确保障劳动者自主择业权,HR以“封杀”威胁施加就业阻碍,涉嫌侵害劳动者基本权利。

三、应届生维权路径。首先,进行证据固定;其次,可向企业发出书面函件,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或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还可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最后,可向人力资源行业协会举报,推动行业自律。

综上,求职市场中,企业与劳动者地位平等,双方均有自由选择权。HR以“行业资源”胁迫求职者,既暴露专业能力缺陷,更可能将企业置于法律风险中。应届生需明晰自身权利,对违法威胁敢于依法反击;企业亦应加强对HR的合规培训,避免权利滥用。

律师介绍:

王圆圆,北京科技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为发展目标,不断探索、优化独具特色的真正的“一体化管理运营”机制,成为在诸多业务领域有深度实践并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的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