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桂林一名女生在高考结束后自己挑行李回家的视频在网上广为流传。而就是这么一件平常的日常搬运行李的事,却感动了无数网友。事情的主人公刘燕也因此成为了大家口中的“扁担女孩”。得知自己在网上“火了”,她则显得很平静。为躲避流量漩涡,回归平静生活,刘燕表示上大学前不开个人账号,婉拒了来自全国各地的资助请求,以及打暑假工的邀请,选择在一家时薪仅12元的餐馆打工。
然而,在“网红经济”盛行之下,谁红了,就蹭谁,一些仿冒账号也开启了一场流量追逐的狂欢。6月19日,公安部网安局发布了题为《冒充“扁担女孩”刘燕开账号牟利,网警依法查处》的文章,并公布了两个案例。
文章提到,近日,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工作发现,网络上有很多冒充“扁担女孩”刘燕的社交账号,博取眼球、吸粉引流、牟取非法利益。文中曝光的虚假短视频账号均为抖音账号,目前已被封禁。
类似的情况,在网络空间不胜枚举。大量网络虚假信息,极大影响了人们获取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严重污染网络信息生态环境,危害网络信息传播正常秩序和网络信用。治理网络虚假信息,我国法律有哪些具体规定呢?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不得通过人力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批量买卖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解读:
一、移动互联网络时代,网络信息铺天盖地。信息时代,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很多,各种信息量非常大,发布信息也非常方便。有些人在网络上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或者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混淆视听,或者博取眼球和流量。以为网络是虚拟世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可以肆意妄为。这种错误观点和行为,极大损害了网络信息生态环境,极大影响了网络信息的真实可靠,必须严肃加以治理。
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严重的还会受到行政处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可能还会受到刑事处罚。
三、有些地方人大专门针对网络信息问题,制定了地方法规。其中,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浙江省人大制定了《关于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的决定》。在全国层面,尚未有专门针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的法律规定或者部门规章。建议相关部门及时完善立法,对网络虚假信息加强立法和监管,还网络空间一个风清气朗的环境。
四、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网上言行。对于为博取眼球、牟取私利,在网上蓄意编造、散布、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律师介绍:
孙宏臣,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出版《民法总则精解》《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析与重构》《网络安全法一百问》等专著和著作三本,发表文章十余篇。做过大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商事案件,担任国有企业及多家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多位律师具有法学博士学位,专注于公司商事纠纷、信托、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疑难复杂诉讼纠纷解决。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为发展目标,不断探索、优化独具特色的真正的“一体化管理运营”机制,成为在诸多业务领域有深度实践并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的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