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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乘客因交通事故受伤 如何主张权利

法官:可直接向侵权人主张相应损害赔偿

2025-06-12 16:33:19 来源:《兰州日报》 -标准+

近日,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王某搭乘公交车外出,公交车行驶过程中与第三人李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导致王某在公交车内摔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出租车司机李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交车乘客王某经门诊治疗后,现将出租车司机李某、出租车公司和全责车辆保险机构诉至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庭审中出租车司机李某和出租车公司均认为王某作为公交车乘客应起诉公交公司主张权利。被告的抗辩能否成立?就此承办法官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深入的释法说理。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乘客购票乘坐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后,即与公交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即使公交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公交公司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未确保旅客安全,在乘客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基于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若损害是因第三方过错导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公交公司可以在赔偿乘客后,向实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乘客也可以基于侵权事实,直接向侵权人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

综上,此案中乘客王某直接起诉侵权人于法有据,且实质上减少了各方诉累。不论是公交公司赔偿后的追偿还是被侵权人的直接主张,出租车司机李某作为侵权人,均需承担本案侵权责任。

最终,出租车司机李某在法官的悉心解释说明下,明确了自身的责任承担,主动要求与乘客王某进行调解。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出租车承保机构在其交强险范围内赔付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900余元,对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外的诉讼费李某自愿负担,各方诉讼主体均对本案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承办法官介绍,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将严格遵循《甘肃法院释法解疑工作指引》,把释法说理贯穿于纠纷调解、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制作、判后答疑的全过程,帮助当事人既解“法结”又解“心结”,牢固树立“案结事了”的意识,把矛盾纠纷彻底化解在第一时间、第一环节、第一程序中,减少案件上诉、申诉、信访和申请执行等程序,以最大的善意和负责精神展现司法良知,以最好的作风和求极致精神做实定分止争,以最大的努力预防和减少“一案结而多案生”。

(2025年6月12日《兰州日报》记者 张烁)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