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社会上第三方信息查询平台在展示企业信息时,出现信息内容不准确的情况,已经结束几个月的诉讼案件仍然显示在诉讼过程中;企业关联信息过于宽泛,十几年前已经离职的公司管理人员到现单位任职,还将两公司定义为关联公司;一些小自然人股东退出企业五年以上,还将小自然人股东现任职的企业设为关联交易方。这种没有实质关联的信息披露后,可能极大影响企业招投标和相关经营活动,给企业经营带来诸多不便和麻烦。还有个别平台公司不顾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在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后,仍然过度披露个人相关信息,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此,应该引起足够重视,并规范企业信息查询平台的活动。
此外,一些信息查询平台的工作人员,故意过度披露企业负面信息,并以删除信息为手段,非法牟取当事人利益。
面对上述这些问题,我国法律有哪些具体规定呢?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明确拒绝的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个人同意。
律师解读:
一、第三方信息查询平台,一方面方便了公众的查询,使得网络信息更加透明和方便获得,极大扩展了公民知情权的行使;但另一方面,一些不当信息披露,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又构成了现实威胁。在公众知情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需要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
二、未经个人同意过度披露个人信息,或者在权利人提出异议后仍然披露个人信息的行为,显然是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行为。第三方信息查询平台应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律,谨慎公开个人信息,避免侵害个人信息权利。对于企业关联关系的认定,也应该遵循“实质关联或控制”原则,不可随意扩大关联企业范围。
三、第三方信息查询平台公开企业或个人信息,应及时更新。尤其是企业涉诉信息、违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工商登记变更信息等信息的更新时间不得超过合理期限。建议对企业或个人负面信息采纳信息遗忘权制度,超过规定期限的负面信息不得随意公开。
四、对那些以删除企业或个人负面信息牟利的行为人,如果获利金额巨大,可能构成刑事责任;第三方信息查询平台公司有义务做好内部合规和监督,如管理不当给相关企业或个人造成损失,涉事平台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介绍:
孙宏臣,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出版《民法总则精解》《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析与重构》《网络安全法一百问》等专著和著作三本,发表文章十余篇。做过大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商事案件,担任国有企业及多家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多位律师具有法学博士学位,专注于公司商事纠纷、信托、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疑难复杂诉讼纠纷解决。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为发展目标,不断探索、优化独具特色的真正的“一体化管理运营”机制,成为在诸多业务领域有深度实践并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的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