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破坏环境资源,真刑

2025-06-06 17:36:45 来源:《法治时报》 -标准+

2025年6月5日是第54个世界环境日。今年中国的主题是“美丽中国我先行”。本期身边案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开展环境资源保护法治宣传,让公众知晓环保法律法规,自觉抵制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共同守护美好家园。

案例一

海南海口一男子在禁猎区私自安装捕鸟网致16只鸟类被捕死亡犯非法狩猎罪

不仅获刑还要交生态修复赔偿金

海口男子梁某,因对小鸟的喜爱而私自架网诱捕,最终因非法狩猎而受到法律的制裁。这行为不仅伤害了鸟类,也破坏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

2023年3月初,梁某为了捕八哥鸟饲养,在海口市长流镇一片灌木丛中安装捕鸟网用于捕鸟。梁某明知海口市为禁猎区且未取得在禁猎区捕捉野生动物的相关许可手续,仍利用捕鸟网捕获八哥鸟数只,最终获刑。

3月中旬,梁某外出打工,对安装的捕鸟网放任不管。直到2023年3月31日,森林公安民警查获该非法狩猎现场,发现捕鸟网上不规则挂着16具鸟类动物残骸。经鉴定,其中有14只鸟类,保护级别为三有动物;有1只白胸翡翠,保护级别为二级保护动物。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梁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办理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禁猎区及禁猎期内私自安装捕鸟网用于捕鸟,在外出打工后亦未及时对捕鸟网进行拆除,导致16只鸟类被捕死亡,梁某的违法狩猎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因其犯罪后自动投案自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订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协议及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梁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10个月。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野生鸟类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生态平衡、保证人类生存环境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有动物(即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动物,在食物链、生态协同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中都扮演着关键角色,非法猎捕导致鸟类死亡,会破坏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生物多样性,影响生态系统的正常功能。人民群众应当摒弃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陋习,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共同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案例二

海南海口一水产店老板休渔期收购193万余元水产品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事先共谋事后收购构成共犯

南海伏季休渔期,未经许可捕捞水产品即为违法。海口一水产店老板李某明知是伏季休渔期,依旧在禁渔期与他人合谋非法捕捞水产品进行贩卖获利。法院以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6个月。

2021年南海伏季休渔期间,水产店老板李某与曾某、黄某、林某、黄某山、谢某(5人均已另案处理)合谋,由曾某等人出海非法捕捞水产品,并将渔获物销售给李某。曾某等人分别驾驶5艘临高籍渔船多次前往海南岛东北方向的七洲列岛附近海域实施流刺网捕捞作业。为了逃避执法检查,曾某等人与李某联系后,将捕获的渔获物在海上与李某安排的收购船进行交易。

经统计,2021年南海伏季休渔期间,李某分别向曾某等5人转账支付193万余元。李某收购上述渔获物后,通过其经营的水产店进行出售,赚取约3%的利润。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与他人合谋非法捕捞水产品价值193万余元,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6个月,对李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该案中李某虽然并非直接实施捕捞行为的渔民,但因与非法捕捞者存在事先共谋并收购渔获物,同样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共犯,其违法行为既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也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法院在追究李某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将判处其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渔业从业者应自觉遵守渔业法律法规,不在禁渔期、禁渔区实施非法捕捞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海洋生态秩序。

案例三

海南海口一男子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多次收购售卖野生蟾蜍

大多数人都知道青蛙是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但却不知道捕获中华蟾蜍(又称癞蛤蟆)也可能违法犯罪。海口一男子多次收购和售卖野生蟾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21年3月至11月,林某某多次通过微信联系莫某收购野生蟾蜍,其向莫某收购在定安县岭口镇至龙门镇一带捕捉的野生蟾蜍共计40.5斤,每斤约为6只至8只。林某某将收购的蟾蜍以每斤90元至135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食用。林某某收购并销售的蟾蜍系无尾目蟾蜍科黑眶蟾蜍,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每只价值100元,售卖的蟾蜍价值3万余元。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3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林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林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该案承包法官介绍,人民群众对美食的追求和“猎奇”的心理,容易去挖掘各种“山珍海味”,对于该案中的“癞蛤蟆”而言,其虽长相丑陋,但它是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中重要的一环,其以害虫为食,对控制害虫数量,维护生态平衡起着重要作用,非法猎捕和出售的行为不仅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还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非法猎捕“癞蛤蟆”也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生态破坏引发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问题等,应引起高度重视。

案例四

海南海口一商家招揽工人非法收购和售卖活体珊瑚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多人被追刑责

珊瑚因艳丽的外表,和优美的长相,被一些收藏爱好者所追捧。海口一商家通过招揽工人,非法收购、运输、养殖、出售活体珊瑚,多人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左右,冯某强在不具备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多次从海南省万宁日月湾一带非法收购、运输、养殖、出售活体珊瑚,并以底薪3000元/月加上每售出一个活体珊瑚按5元计算提成的待遇,陆续招揽了吴某健、何某日、吴某志、钟某言、李某明为其销售、管理、养殖活体珊瑚。邱某得知后,与冯某强等人建立合作关系,约定销售底价再加价向下家出售,赚取差价。冯某强等人在明知未取得主管部门的许可,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活体珊瑚是违法犯罪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等软件发送仓库内的活体珊瑚照片、视频、文字信息,向下家推销并出售活珊瑚。

海口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从其存放、养殖的仓库内扣押到大珊瑚制品40筐、碎珊瑚制品55袋、各类活体珊瑚共3946株,经鉴定,有3681株珊瑚属国家二级保护的石珊瑚物种,价值121万余元。海口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将上述活体珊瑚交由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海南热带海洋生物实验站进行寄养救治。基于上述事实,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7人的刑事责任暨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冯某强、吴某健、何某日、吴某志、钟某言、李某明、邱某未经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未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当认定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该7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地位,应认定冯某强、吴某健、何某日为主犯,吴某志、钟某言、李某明、邱某为从犯。因分别存在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最终,法院判决该7名被告人10个月至5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依法承担珊瑚寄养救治与放生费用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至修复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计55.34万余元。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由于野生珊瑚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欣赏价值,为获取巨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顶风作案,非法出售、收购野生珊瑚,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国家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也违反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国际环境条约,该行为绝对予以禁止。珊瑚具有保护海洋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作用,应当意识到任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牟利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2025年6月6日《法治时报》记者 陈敏)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