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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万宁一养殖户赊购4.9万元饲料约定分期还款却赖账,法院判决一次性还清货款及付利息

分期付款别忘这条20%“红线”

2025-06-05 16:13:27 来源:《法治时报》 -标准+

在海南省万宁市某镇经营饲料店的李某,因养殖户梁某赊购饲料不付剩余款项的事,闹心不已。因久催未果,李某将梁某起诉至万宁市人民法院,诉请梁某还款4.4万元并支付利息和律师服务费。近日,万宁市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支持了李某的全部诉请。

案件详情:养殖户赊购饲料,约定分期还款却赖账

家住万宁市某镇的李某经营着一家饲料店,在日常经营中,李某往往会给予老顾客一些价格上的优惠和较大的赊欠额度。

因为当地的养殖户是否回款结账,要看养殖的动物出售的价格。如果当年的价格偏低,那么可能有欠款的养殖户就很难结账。遇到这种情况,李某大都不会催账,会和欠款的养殖户签订分期付款合同或约定第二年再结账。

但是,养殖户梁某却是个例外,让李某十分伤脑筋。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梁某多次在李某的店里赊购猪饲料。2018年5月26日,李某和梁某结算,梁某确认欠李某饲料款5.7万元。虽然梁某此后陆续偿还了部分款项,但对于欠款来说却是杯水车薪。

2022年5月7日,在李某的要求下,梁某出具了欠条,确认还拖欠李某饲料款4.9万元,并在欠条中承诺每月还款1000元,在2025年12月前还清,逾期则支付违约金,且承担李某实现债权的费用。欠条出具后,梁某只还了5000元。经李某多次催告还款,梁某置若罔闻,一直未支付剩余款项。2025年年初,李某无奈之下,将梁某起诉至万宁市人民法院,诉请梁某还款并支付利息和律师服务费。

法院判决:已构成违约应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4.4万元及利息

万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一起因买卖合同纠纷。梁某向李某购买猪饲料,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梁某收到李某提供的猪饲料后,李某已经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梁某向李某出具了欠条,确认其拖欠李某货款4.9万元,并承诺每月还款1000元,在2025年12月前还清欠款。但是梁某没有按照欠条的约定每月支付1000元给李某,所以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梁某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支付全部欠款、赔偿李某经济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根据欠条的约定,“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以及担保费等费用由欠款人承担”,所以李某请求梁某支付因该案诉讼支付的律师服务费2000元,有事实根据,且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依法应予支持。

万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梁某一次性向李某支付剩余款项4.4万元及利息、律师服务费。

律师说法:分期还款协议应注意20%“红线”,违约可被起诉支付全部价款

通过该案,可以看出分期还款协议的利弊和注意事项,如果梁某按分期还款协议还款,还不至于多花一笔利息和律师费。

对此,海南瑞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积祯介绍,在分期付款协议中,一旦单期逾期或总逾期超过全款的20%,债权人可立即起诉追全款。

陈积祯表示,为了避免出现“被起诉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这种情况,分期付款的当事人应该在欠条上添加条款“逾期金额不足50%时不触发一次性还款”或约定宽限期,如“逾期30日内补缴则不追究”等。如果在协议中约定了律师费,那么律师费转嫁则需要明示与合理,必须书面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实际发生费用要有票据,且未超过当地律师费指导标准。

陈积祯提醒,乡村赊销是人情,分期还款量力行。在欠条签字时,应该根据自己的承受能力,修改还款期限和额度,限定违约金上限。

(2025年6月5日《法治时报》记者 李成沿)

编辑:吴攀